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澳门新浦新京娱乐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對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研究生、本專科學生(以下稱學生)适用,其他各類學生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對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對違紀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四條 學生在校内有違紀行為的,依照本辦法給予紀律處分。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等社會活動期間及假期、休學期間的違紀行為,參照本辦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期限和适用
第五條 學校對有違紀行為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條 學生有違紀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上述處分的,由學生所在學院給予批評教育,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七條 警告和嚴重警告處分的期限為6個月,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的期限為12個月,期限從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處分期限内休學的學生,其處分期順延。在處分期限内,學生不得參加評獎、評優、評先等。
受紀律處分前申報的“三好學生”等榮譽稱号,自處分決定之日起尚未給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資格;學生獲獎後被發現有不符合評獎要求的違紀行為并受到處分者,撤銷其獎勵并追回獎金、榮譽證書等。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影響。
第八條 學生違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或者免于處分:
(一)主動向學校有關部門承認違紀行為,并且有明顯悔改表現的;
(二)确系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并能主動配合相關部門調查或積極防止不良後果發生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負面影響,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可以從輕或免于處分的情形。
第九條 學生違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重處分:
(一)故意編造、掩蓋、隐瞞違紀事實的;
(二)對相關人員進行幹擾、威脅、恫吓、打擊報複的;
(三)一人有兩種及以上違紀行為的;
(四)在處分期内再次違紀的;
(五)群體違紀行為的組織策劃者;
(六)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紀的;
(七)夥同校外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校規校紀的;
(八)違紀行為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其他可以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十條 兩人以上共同違紀的,根據各自的行為、情節、危害後果,分别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受處分學生在處分期限内再次違紀的:
(一)其處分期限為上一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規定期限之和;
(二)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限内,如發生新的違紀行為、按本辦法應給予任何一種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章 違紀行為及紀律處分
第一節 妨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及處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颠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煽動民族分裂、民族歧視的,利用宗教煽動仇恨、歧視的,或者在出版物刊載、在信息網絡、社交媒體中發布民族歧視、侮辱相關内容的。
第十三條 有損害黨中央權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言行的,或損害國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言行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法律、法規,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門處罰的:
(一)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四)受到警告、罰款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一)舉行未獲批準的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從事非法活動的;
(三)賣淫嫖娼的;
(四)吸食毒品的;
(五)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的;
(六)洩漏國家秘密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一)在公共場所攜帶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按規定主動上繳的;
(二)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或擅自帶出規定保管場所的;
(三)明知自身患有傳染病卻隐瞞病情、拒不接受治療或不遵守防治規定的;
(四)其他有被認定為妨害公共安全行為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一)發表、轉發錯誤言論,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二)參與非法傳銷活動的;
(三)參與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
(四)參與賭博的;
(五)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的;
(六)煽動、組織、策劃破壞學校管理秩序或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一)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教師、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校紀執行公務的;
(二)制作、複制、出售、出租或傳播淫穢物品的,在公共場所塗寫淫穢文字、書畫的;
(三)因綜合素質測評、學籍變動、評獎處分等原因,尋釁滋事的;
(四)僞造、變造、冒領、冒用、轉讓各種證件或證明文件的;
(五)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号的;
(六)弄虛作假,謊報家庭經濟狀況,騙取獎助學金、困難補助的(同時收回所獲獎助學金和補助金);
(七)冒用他人名義,侵害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
(八)有酗酒行為,經批評教育不改的;
(九)在校期間,未經批準擅自組織同學外出集體活動,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在校園内駕駛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或者汽車等交通工具肇事的;
(十一)在校園、宿舍内飼養、攜帶寵物,經批評教育不改的;
(十二)其他實施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德或者公序良俗行為的。
第十九條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一)違規用電、用火或其他違章行為,造成安全隐患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引起火災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挪用消防設施、器材和标志,占用和阻塞消防通道或違反其他防火規定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節 侵犯人身權利、财産權利的行為及處分
第二十條 打架鬥毆的,除負擔相應的經濟賠償外,視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尋釁滋事造成打架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提供僞證或阻撓調查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持械鬥毆,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持械傷人或組織策劃打架鬥毆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五)緻他人輕微傷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六)緻他人輕傷害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侵占公私财産的,除追回贓物、贓款外,視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盜竊、騙取、搶奪或侵占公私财物或參與分贓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敲詐勒索他人錢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利用他人遺失的銀行卡、校園卡等竊取現金或進行消費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故意損壞公共财物(包括實驗室設備、儀器、圖書館書刊、學習或宿舍生活用具等其他公共财物),或師生個人财物的,除按原價賠償外,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實驗、實習操作規程,違反學校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給國家、學校或他人财産造成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侮辱、威吓、造謠、诽謗、誣陷他人,幹擾他人正常學習工作生活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隐匿、毀棄、私拆或非法處理他人通知單據、郵件和信件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擅自利用他人身份信息進行貸款、詐騙、交易等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隐私等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 通過語言、文字、圖片、行為等方式對他人進行性騷擾的,跟蹤、猥亵他人,或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敏感部位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三節 違反學校管理規定、損害學校權益的行為及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學校宿舍管理規定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擅自在校外住宿,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不按時歸宿或夜不歸宿,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擅自調換、占用學生寝室、床位,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擅自出租、出借學生寝室、床位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擾亂宿舍管理秩序,對其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在學生宿舍内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學生宿舍内留宿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六)其他違反學生住宿管理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學生社團管理規定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借用合法學生社團名義開展非法活動的, 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未經批準成立學生社團并開展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其他違反學生社團管理規定并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國家和學校使用計算機網絡有關規定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将本人持有的校内網絡資源使用權限轉借、轉租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涉嫌牟利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盜用、冒用他人互聯網用戶賬号或校内信息服務用戶賬号,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造成實際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從事或協助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包括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幹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或損毀網絡數據等,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其他違反國家或者學校關于網絡管理規定的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二條 其他違反學校關于教學管理、校園秩序、實驗室安全、宿舍管理、科研管理等方面規定,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或有其他嚴重違反道德規範的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可參照本辦法中相類似條款,視情節輕重及影響程度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損害學校聲譽行為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一)未經允許在招牌、廣告、海報、文件等宣傳材料上公開使用學校的名稱或标識,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擅自以學校、學院、學生組織等名義參加活動,對外發布公告、新聞,或作出不負責任承諾,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有其他損害學校聲譽或利益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三十四條 未經許可,私自轉讓、許可他人使用學校知識産權,或洩露學校科技成果、技術秘密,或有其他違反學校知識産權相關規定的行為,使學校權益受到損害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四節 違反學習、考試或學術紀律的行為和處分
第三十五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上課,或學校安排的其他教育教學活動,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六條 不能參加學校安排的教育教學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正當理由,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的,由教務處按照學校學籍管理有關規定給予退學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考試紀律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違反考試紀律,但未構成作弊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考試作弊的,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嚴重作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由教務處依據《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生考試違紀處理細則》認定。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學術不端行為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抄襲、隐匿、僞造實驗、觀測或計算數據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因本人原因,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個出版機構出版或提交多個出版物發表構成一稿多投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未經授權擅自擴散未公開發表的實驗、觀測或計算數據及成果,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在提交學術情況報告、發表學術論文時,不如實報告學術經曆、學術成果,僞造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未經允許使用他人署名及标注資助基金項目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其他學術不端行為,經查實後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處分。
第四章 處分的管理與程序
第三十九條 處分決定報批程序及處分材料的管理:
學生的處分,主管部門為黨委學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協同處理對研究生的處分。跨學院學生的違紀事件,由主管部門牽頭,相關學院協同處理。
第四十條 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以拟處分告知書的形式,告知學生做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學生可在收到拟處分告知書之日起5日内進行陳述和申辯。
在拟被處分學生違紀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明确,且學生本人對拟受處分無異議并聲明不再申訴時,可按處分權限直接作出處分決定。
(一)警告、嚴重警告的處分決定,由學生所在學院讨論決定後報主管部門備案;
(二)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由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審議,報分管校領導批準;開除學籍的處分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四十一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要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内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學院、班級、學号、身份證号碼等);
(二)認定的違紀事實;
(三)适用處分的理由和依據;
(四)作出的處分決定和處分期限;
(五)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二條 處分決定書由學生所在學院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并由學生簽收;拒絕簽收的,由兩名以上教師(輔導員或班主任等)将處分決定書送達學生住所,可采取照相、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并将留置送達情況報主管部門備案;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期為60天,公告期滿視為送達。學生受處分後應由學生所在學院及時通知其家長,以便配合教育。
第四十三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應當在學校送達處分決定書後一周内辦理完相關手續離校。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其檔案退回家庭所在地。
第四十四條 對學生的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應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五章 申訴
第四十五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提出申訴的學生以下簡稱申訴人)。在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視為同意處理決定。申訴期後,學校不再受理其申訴。
(一)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紀委書記、分管學生工作、教學工作、研究生工作的校領導,紀委辦公室、黨委學生工作部、教務處、研究生院、校團委、保衛處、後勤處、網絡中心等相關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學校法律顧問等組成。辦公室設在黨政辦公室。
(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應不少于7人出席,一般為奇數;會議所做結論,須得到與會人員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四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内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四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複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六章 處分的解除
第四十八條 學生受處分後對所犯錯誤的性質、後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認識,态度端正、真誠悔改、刻苦學習、思想進步、積極工作,有改正錯誤的實際表現,且再無任何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處分到期按規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四十九條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自處分期滿之日起至畢業時止,可以提出解除處分的申請。畢業時處分期達到6個月,思想政治有突出表現的,可以申請解除處分。畢業時處分期未達到6個月的,由學院協同學生所在單位或社區考察其現實表現,處分期滿且符合解除處分條件後按程序予以解除。
第五十條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内的表現,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考察。處分期内,受處分學生應每季度遞交一份思想彙報。
第五十二條 處分解除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個人申請。符合解除處分條件的學生向所在學院提交解除處分申請書。
(二)民主評議。學院組織師生代表進行民主評議,形成評議意見。
(三)學院審批。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學生所在學院黨政聯席會讨論,做出解除處分的決定并報主管部門備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學生所在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讨論并形成書面意見後提交黨委學生工作部。
(四)學校審批。黨委學生工作部複核,解除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由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批準。
第五十一條 學校解除處分的決定文件由黨委學生工作部送交學生所在學院;學生所在學院應及時送達學生本人。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黨委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生申訴管理辦法》《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生違紀處分解除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