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建設良好的校風、學風和考風,維護學校考試的公平、公正,規範學生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生紀律處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考試是指學校組織和承擔的各類形式的考試。
第三條 本細則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本專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簡稱學生),其他類型學生參照執行。
第四條 遵循公開公平、合法适當的原則,依據學生考試違紀和作弊行為事實、情節及後果,對考試違紀作弊行為進行認定及處理。
第二章 違紀作弊行為的認定及處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考試違紀,本次考試成績記為無效,給予警告處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座位就坐或者不服從監考人員座位調整的;
(三)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未經允許使用規定以外的草稿紙的;
(五)有其他與上述考試違紀情形相當行為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考試違紀,本次考試成績記為無效,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一)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勢、未經允許互借文具的;
(二)在考場内喧嘩或者實施其它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影響正常考試秩序行為的;
(三)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或退出考場後未經允許又返回考場的;
(四)擅自将試卷、答卷(含答題紙、答題卡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五)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号或者在答卷上标記信息的;
(六)有其他與上述考試違紀情形相當行為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考試作弊,本次考試成績記為無效,給予記過處分:
(一)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的;
(二)在試卷下面、課桌内、課桌上、座位旁、文具、衣服、考生身體上或其他可以觀看到的地方被發現有與考試科目内容相關的;
(三)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的;
(四)被認定為雷同答卷的(包括評卷過程中);
(五)傳、接試卷、答案或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物品的;
(六)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七)有其他與上述考試作弊情形相當行為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考試作弊,本次考試成績記為無效,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一)被監考人員允許暫離考場(如去衛生間等),在考場外獲取與考試内容相關的信息的;
(二)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三)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四)搶奪、竊取、毀棄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五)有其他與上述考試作弊情形相當行為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考試嚴重作弊,本次考試成績記為無效,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作弊的;
(三)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第三章 違紀作弊行為的處理程序及權限
第十條 考試過程中發現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行為後,監考人員應如實填寫《澳门新浦新京娱乐監考報告單》,向違紀、作弊學生告知記錄内容,并要求違紀、作弊學生簽字确認,将學生違紀、作弊資料及工具予以暫扣,收回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令其退出考場。
第十一條 由學校教學管理部門對違紀、作弊行為進行認定,并在學校教學管理部門網頁上進行公示7日。
第十二條 違紀、作弊行為認定公示期滿後,由學生管理部門根據《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生紀律處分實施辦法》(内科大發〔2021〕125号),對違紀、作弊學生依程序進行紀律處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處分的期限與處分的解除按照《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生紀律處分實施辦法》(内科大發〔2021〕125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生考試違紀處理細則》(2018年修訂)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黨委學生工作部、教務處、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