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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生參軍入伍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2023-06-26    點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一年兩次征兵兩次退役改革政策落地見效,為部隊輸送更多高素質兵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軍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從全日制高等學校在校學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教育部、總參謀部《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及退役後入學辦法(試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高校學生參軍入伍工作的通知》,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廳、自治區征兵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高校學生參軍入伍工作的通知》,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學校鼓勵大學生尤其是畢業學生積極踴躍參軍入伍,全面保障退役大學生士兵優撫優待政策的落地落實。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和研究生(含新生)。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學校成立由校黨委書記、校長任組長,分管校領導任副組長,黨委學生工作部(學生處、武裝部)、教務處、計财處、招生就業處、保衛處、後勤處(節能辦)、研究生院、各學院共同參與的大學生征兵工作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學校征兵工作站。學校征兵工作站是由上級軍事機關挂牌成立的常設征兵工作機構,由黨委學生工作部負責人任站長。學校征兵工作站全程負責學生參軍入伍和退役安置工作。

各學院成立征兵工作組,落實征集任務、明确工作職責、安排專人負責,積極配合學校開展征兵宣傳、退役安置、跟蹤教育、學業幫扶等工作。

第五條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一)黨委學生工作部(學生處、武裝部)負責退役複學(入學)學生獎學金評定、學費補償代償、經濟獎勵、學費資助等工作。

(二)教務處負責入伍大學生的學籍管理、畢業認定、成績記載、課程免修、課程替代、轉專業、補考等工作。

(三)計财處負責審核、抵交或發放入伍和退役複學(入學)學生學費,結算住宿費等工作。

(四)招生就業處負責新生保留入學資格辦理,退役複(入)學學生就業創業指導服務等工作。

(五)保衛處負責配合轄區公安機關、學生服役部隊等單位對入伍大學生開展政治審查工作。

(六)後勤處(節能辦)負責入伍大學生退宿,複學(入學)後安排宿舍、身體複查等工作。

(七)研究生院、各學院負責協助開展參軍入伍宣傳動員、複學(入學)安置、學業幫扶、指導服務、教育管理、就業創業等工作。研究生院、各學院需指定1名專職輔導員擔任國防教育聯絡員,負責上傳下達相關工作精神。

第三章 參軍入伍與退役複(入)學

第六條 在校學生被批準入伍後,應當辦理保留學籍、退宿、黨團組織關系轉接、學費補償或者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等手續。

第七條 參軍入伍的在校學生(含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後2年内允許複(入)學。服役期間不計入修業年限。

入伍新生重新報名參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視為自動放棄原入學機會,入學資格不再保留。

第八條 在新兵檢疫複查期間退回或因身體原因中途退役的,學校準予複(入)學。思想退兵的,不予複(入)學。

第九條 服現役期間受除名、開除軍籍處分或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不予複(入)學。

第十條 凡學生退役複(入)學後,應當主動到學校征兵工作站登記備案,接受教育管理。

第四章 學業與成績管理

第十一條 學校建立朋輩、家庭、學校、社會共同參與的退役複(入)學學生學業幫扶機制。

第十二條 學生退役複(入)學後可補選尚未結課的課程。

第十三條 退役複(入)學學生免修軍訓、軍事理論和體育課程,直接獲得學分,課程成績按95分記。

第十四條 在校專科學生(含新生),入伍經曆可作為畢業實習經曆,實習成績按良好等次或85分記。

第十五條 參軍入伍的畢業班學生可免畢業實習,實習成績按良好等次或85分記。

第十六條 對已經修完規定課程或已修滿規定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的,學校可準予畢業,發給其畢業證書(其學位證書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學校加強對退役複(入)學學生的學業指導和專業教育。學校放寬退役複(入)學學生轉專業限制(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确約定的除外)。退役複(入)學後,經本人申請,轉入學院同意,履行相關程序後,可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第十八條 退役複學學生培養方案發生變化的,按照培養方案修讀情況審核畢業條件。

第十九條 專科畢業生及在校生(含專科新生)應征入伍的,退役後在完成專科學業的前提下,可免試入讀區内普通專升本。

有以上情形的學生,受記過及以上處分,處分期未解除的除外。

第五章 服役期間的學業修習

第二十條 入伍學生經部隊團級單位批準,學校同意,完成所在專業課程學習,參加學校組織的考試,達到畢業要求,學校準予畢業。

第二十一條 課程修習要求

(一)學生應按規定進行學籍注冊,繳納學費;

(二)學院應根據學生的學習條件、培養方案,拟定剩餘課程的學習方式和考試辦法,并通過适當、有效的方式給予學生必要的學業輔導;

(三)學院應安排責任心強的教師,指導學生完成畢業論文(創作/設計)及答辯前工作;

(四)學生應當刻苦學習,有條件的可以參加學校組織的網絡教學,在規定年限内完成學業。

第二十二條 學生申請服役期間修習學業,需向學校征兵工作站遞交如下材料,辦理相關手續。

(一)本人申請;

(二)部隊團級單位批準證明;

(三)中文成績單;

(四)入伍通知書複印件;

(五)入伍學生服役期間修習學業備案審批表。

第六章 畢業班學生參軍入伍

第二十三條 畢業班學生完成專業課程的學習與相關學習,畢業設計和畢業論文答辯合格,符合畢業條件的,學校應當準予畢業,享受應屆畢業生入伍相關待遇,按規定申請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第二十四條 對畢業班學生,學校創造條件在寒假前安排畢業答辯;如學生在啟運前未完成答辯的,學校采取靈活方式組織答辯。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上半年有參軍入伍意願的畢業班學生是否具備畢業條件進行畢業認定,具體程序: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征兵工作站負責受理畢業認定申請。教務處牽頭負責按征兵工作站提交的人員名單對申請人專業理論課程及相關學習、畢業設計、論文答辯情況進行審核,符合畢業條件的開具《畢業條件認定書》,由學校征兵工作站發放《畢業條件認定書》,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能積極給予配合。寒假離校前提交申請的,在收到申請後迅速完成審核認定;離校後提交申請的,根據教學進度安排,在開學後兵役機關定兵前集中完成審核認定。

第七章 優撫優待

第二十六條 在校生(含新生)服兵役情況納入推免生遴選指标體系。

第二十七條 學校單列“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符合碩士研究生報考條件的退役大學生,可以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

第二十八條 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達到報考條件後,3年内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納入“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招錄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學生士兵初試加分政策。在部隊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報名條件的可免試(指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寒暑假期間參加包頭市昆都侖區組織的征兵體檢、政審等征兵活動的學生,給予每生補助500元。

第三十條 退役複(入)學後,凡獲得學校優秀學生獎學金的,按照高一等次标準發放獎勵金(不含一等獎學金)。

第三十一條 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及以上的,退役複(入)學當年授予“國防勵志獎學金”。

第三十二條 各學院在評選“優秀共青團員”“優秀共青團幹”“三好學生”“優秀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畢業生”等榮譽稱号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有服義務兵役經曆的大學生。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最美退役大學生士兵”榮譽稱号,褒獎優秀的退役複(入)學學生。

第三十四條 應征入伍的應屆畢業生,退役後1年内可視同當年的應屆畢業生,參加相關招錄招聘;退役後2年内憑用人單位錄(聘)用手續,再次申請辦理就業手續。退役畢業生優先享受就業信息推送、就業推薦、就業指導等服務。

第八章 管理與服務

第三十五條 退役大學生士兵作為國防後備的中堅力量,應當始終保持優良作風。退役複(入)學後一年内應參加不少于16學時的保密教育和适應性教育。學校面向退役複(入)學開設相關選修課程。

第三十六條 校屬各有關單位應注重發揮退役軍人在愛國主義教育和國防教育活動中的積極作用。學校武裝部可以聘請退役軍人參與學生軍事訓練。

第三十七條 每年五月和十月為學校征兵政策宣傳月,五月和十月的最後一周為征兵和退役政策咨詢周,集中開展國防教育和政策咨詢活動。

第三十八條 學校對各學院征兵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三十九條 學校采取适當方式慰問入伍和退役複(入)學學生。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黨委學生工作部(學生處、武裝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遇有國家政策調整,以調整後的政策為準。原《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在校學生征集入伍及退伍複學工作的實施細則》(内科大發200615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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