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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日期:2011-12-03    點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号)和内蒙古自治區财政廳、教育廳關于印發《内蒙古自治區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780号),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我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與自治區按8:2比例分擔。

第四條 我校國家勵志獎學金資助名額由自治區财政廳、教育廳根據我校本專科學生總人數确定。

我校在分配國家勵志獎學金資助名額時,對地礦等特殊學科專業予以适當傾斜。

第二章 獎勵标準與申請條件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資助面為我校在校生的3%,獎勵标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七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與評審。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内,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九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見附表)。

第十條 各學院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條件,本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組織學生進行民主評議,在經濟困難學生中,根據上一學年綜合測評排名确定候選人。

第十一條 各學院成立由主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團總支書記、專兼職輔導員及班主任組成的評審組,對各班級推選的候選人進行評審,按學校分配名額确定候選人。對少數民族學生、地礦等專業學生予以适當照顧。

第十二條 各學院将候選人名單報送學生工作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條 學生工作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審核并彙總我校當年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候選名單,報校學生工作委員會集體讨論決定最終名單。最終确定的獲獎名單在校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0月31日前,将評審結果報至自治區教育廳,由教育廳審批并批複。

第四章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學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五條 各學院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和發放工作,确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于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六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财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學生工作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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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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