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調動我院廣大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的積極性,促進學生成才成長,提高綜合素質,為學生評估提供依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素質測評工作由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由輔導員、班主任、學生幹部、學生代表組成測評小組開展測評工作。
第三條 學生素質測評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平的原則。
學生素質測評
第四條 學生素質測評分學習成績測評和社會活動綜合測評兩部分。
第五條 學習成績測評按平均學習成績計算分值。
1.計算公式:
平均學分績=Σ(課程成績×課程學分)/Σ課程學分
2.百分制下課程成績按實際分數計算。
3.五級記分制課程的優、良、中、及格、不及格成績,在計算學分績時分别折算成百分制的95、85、75、65、55分。
4.參加校體育隊訓練的學生成績,根據學生的實際得分情況分段計算,不同分值段采用不同的方法:學生課程實際得分在24分及以下、60分及以上的,按實際得分計算;實際得分在25-59分的,折算為60分計算。
5.本學期通過國家計算機等級2級,追加一門次課程,每科按學分5.0、課程成績95分計算;通過國家計算機三級,追加一門次課程,每科按學分8.0、課程成績95分計算。
非英語專業英語四級、六級分數在426分以上,追加一門次課程、課程成績95分計算。追加課程學分對照實際得分按下表計算:
實際得分 |
四級追加學分 |
六級追加學分 |
426-496 |
3 |
6 |
497-567 |
4 |
7 |
568-638 |
5 |
8 |
639-710 |
6 |
9 |
6.平均學分績計算公式隻限于必修課、必選課。
第六條 社會活動綜合測評
(一)這裡的社會活動是指承擔學校工作、參加科技活動、文體活動、社會實踐活動以及見義勇為拾金不昧等行為。
(二)社會活動的基礎分值為60分,按測評規則加減分值後得出每個學生的測評分值。上述各類活動必須經過學工處(團委)或各二級學院确認(以公章為準),否則不予加分。
(三)加分項目分 值
1.承擔社會工作的學生幹部
等級 分值 |
一 級 |
二 級 |
三 級 |
四 級 |
五 級 |
獎勵分 |
8—10 |
6—8 |
4—6 |
2—4 |
0-2 |
注: 一級:校團委委員,校學生聯合會正、副主席;
二級:校學生聯合會正、副部長,學院學生會正、副主席,學生黨支部委員,團總支副書記,社團聯合會正、副主席;
三級:校學生聯合會幹部,學院團總支委員,學生會正、副部長,社團各協會正、副會長,班長、團支書;
四級:學院學生會幹部,團支部、班委委員;
五級:積極參加社會工作的學生幹部、信息員等。
多項任職者,按最高分加分,不再重複加分。
2.參加科技、體育、文藝活動和各類活動競賽獲獎加分
獲 獎 等 級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優秀獎 |
省部級以上 |
10 |
7 |
5 |
4 |
3 |
2 |
2 |
市、校級以上 |
7 |
5 |
4 |
3 |
2 |
1 |
1 |
學院級 |
5 |
4 |
3 |
2 |
1 |
1 |
1 |
說明:(1) 上述活動、競賽是指學院及以上部門組織的正規活動、競賽(以主辦單位正式文件為準)。社團或班級組織的活動不加分;
(2)參加4人以上的集體項目獲獎者,按獲獎等級降一級加分(最低1分),組織者另加3分。4人以下集體項目獲獎者按實際獲獎等級加分;
(3)在同類型活動、競賽中多項獲獎者可重複加分,但最高不超過15分。多次參加上述活動、競賽但未獲獎者加1分;
(4)體育比賽破記錄者在上述标準上另加3分,集體項目另加2分;
(5)科技活動、競賽的參與者加1分。
3.思想道德素質加分
(1)在思想道德素質方面受學院級表彰加3分;受校、市級表彰加5分;受省級表彰加7分;
(2)見義勇為、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等行為表現突出者,可酌情加1-7分;
(3)義務獻血一次加3分;兩次加6分;(非學校組織的獻血活動,需出示獻血證明、證書等有效證件)。
多項獲獎可重複加分,但最高不超過15分。
4.其它加分
(1)學院級以上宿舍評比獲獎者,每人一次加2分;
(2)在校報發表文章每篇加1-2分,最高不超過7分;
(3)在省部級以上刊物上發表論文每篇加7分;
(4)獲得專利或被采用的科技發明加20分;
(5)學生在寒暑假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加2分,社會實踐活動獲獎者比照思想道德素質獲獎等級加分。
(四)減分項目
1.受留校察看處分減10分,受記過處分減7分,受嚴重警告處分減5分,受警告處分減3分,受通報批評減2分;
2.在學院以上組織的衛生檢查中,衛生不合格的宿舍成員,每次每人減2分;
3.班級以上組織的義務勞動缺勤一次減5分;
4.班級以上組織的集體活動,無故缺勤一次減5分。
第七條 學院可對社會活動獎中加減分值的未列項目自主決定是否加減分值以及分值大小,但需報學工處審核備案。
第八條 參加社會活動的學生幹部需由各分管部門在學期初提供幹部名單,明确幹部級别、人數、學期末提供幹部考核情況,明确優、良、中、合格、基本合格等級。由學院在規定的分值範圍内确定分數,各分管部門不必指定具體分數。學生幹部評價比例:優10%、良25%、中30%、合格25%、基本合格10%。
第九條 測評分值分專業按年級排序。
第十條 測評工作每學期進行一次,在下學期前四周内将測評表報送學校學生工作處。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從2005年9月起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生物與化學工程學院學生工作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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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