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科大發[2007]92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加強校風、學風建設,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專科(高職)學生的管理,其他各類學生的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建立必要的學生違紀處分制度既是學校貫徹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學校管理制度,規範學校管理行為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強對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促進學生實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有力措施。對學生違紀進行處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處罰相當和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應當做到事實清楚、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處分适當、文書規範,使學生違紀處分切實起到懲戒和教育作用。
第二章 學生違紀的處分種類
第四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學校将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有下列五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為一年,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最短不少于三個月。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察看期間能改正錯誤,察看期滿後由本人申請,經考查後可按期解除察看期。有立功表現者,本人申請并經核查可提前解除察看期,對表現差、在察看期内仍有違紀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畢業班學生,畢業時察看期不滿者,按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按結業生派遣;察看期滿,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對其工作表現,寫出考查意見,經學校審查,若确有進步表現,學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期,換發畢業證書。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并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章 學生處分
第五條 違反憲法、觸犯國家法律法規、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給予以下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 被判處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 被處以治安拘留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 被處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罰款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六條 盜竊、詐騙、敲詐勒索、搶奪及搶劫、故意損壞或侵占公私财物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盜竊、故意損壞公私财物者:
1、尚未造成經濟損失,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嚴重警告處分。
2、作案價值1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處分。
3、作案價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4、作案價值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給予記過處分。
5、作案價值10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6、為作案者放哨,故意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包庇、窩贓者與作案者同樣論處。
7、盜竊公章、證件、文件、試卷、檔案等物品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8、明知或應知是贓物但仍購買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9、作案在3次以上者,不論作案價值大小,均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利用他人遺失的信用卡、校園卡等竊取現金或進行消費者,按本條第(一)款論處。
(三)侵占、詐騙者,視案值大小按本條第(一)款加重一級處理。
(四)敲詐勒索者,視案值大小,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組織策劃者,從重處理。
(五)搶奪、搶劫公、私财物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偷竊、騙取、搶奪、敲詐勒索、哄搶、故意損壞或侵占公、私财物行為造成經濟損失者,除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外,還應追回贓款、贓物并賠償經濟損失。
第七條 在校内外尋釁滋事、打架鬥毆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逗或用其他方式挑起事端者):
1、未動手打人,但用言詞侮辱或其他方式觸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後果者,視事态後果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2、動手打人未造成他人傷害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傷害後果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傷害後果較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傷害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組織策劃(慫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打架後果的,視情節與後果,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同時參與打架的,從重處分。
(三)參與打架者:
1、參與打架者(未動手打人),給予警告處分。
2、動手打人未造成他人傷害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傷害後果較輕,給予記過處分;傷害後果較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傷害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先動手打人者,加重處分。
3、打架事件已終止又報複他人造成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4、參與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擴大、并産生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後果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者:
1、未造成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造成後果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後果較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持械鬥毆者:
1、持械威脅未造成打架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引起鬥毆事件,打人未造成他人傷害者,給予記過處分;傷害後果較輕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傷害後果較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傷害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六)結夥鬥毆者:
1、結夥鬥毆(打群架)的,從重處分。其中為首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其他參與者,根據情節參照本條第(三)款從重處分。
2、糾集校外人員進行打架,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雇人打架,造成後果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後果較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八)不聽從管理,肆意侮辱或毆打教師及其他學校工作人員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九)故意為他人提供僞證,并使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十)打架事件,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八條 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
(二)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诽謗他人者。
(三)以恐吓信或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者。
第九條 打麻将、賭博或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者:
(一)學校禁止學生打麻将,對參與者給予記過處分,對提供麻将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沒收麻将。
(二)賭博或變相賭博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沒收賭具和賭資,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三)聚衆在校内賭博或勾結校外人員賭博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四)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沒收賭具,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第十條 學校禁止學生飲酒,對飲酒者給予批評教育,對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酒後滋事者,視事态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對違反學校公寓管理有關規定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在學生宿舍内留宿異性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違反宿舍消防、用電的相關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引起火災或造成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應當在校居住的學生未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不按時歸宿或夜不歸宿者,根據如下情況進行處理:
1、在校期間1次不按時歸宿或夜不歸宿者,由宿舍管理人員對違紀學生進行批評教育。
2、在校期間累計2次不按時歸宿或夜不歸宿者,給予警告處分。
3、在校期間累計3次不按時歸宿或夜不歸宿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4、在校期間累計4次不按時歸宿或夜不歸宿者,給予記過處分。
5、在校期間累計5次不按時歸宿或夜不歸宿者,給予留校查看處分。
6、在校期間累計6次及以上不按時歸宿或夜不歸宿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7、不按時歸宿學生晚歸後态度惡劣,不服從宿舍管理人員管理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在宿舍使用計算機、音像設備,影響他人學習或休息,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六)午休時間、晚熄燈後影響他人休息,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七)對其他違反學校公寓管理有關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在學生宿舍飼養寵物者,經教育在限期内未改正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九)拒不打掃寝室衛生,影響宿舍環境衛生,經教育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二條 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及其他淫穢物品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浏覽色情網站、閱讀非法書刊、觀看非法音像制品及玩黃色遊戲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三條 利用計算機違紀:
(一)盜用他人帳号上網,以偷竊論處,根據被盜帳号損失的價值加重處分。
(二)散布計算機病毒、利用黑客程序攻擊網絡系統及其他用戶、破壞網絡設備,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三)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私自布線、架設網站,随意更改網絡中心分配的IP地址,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四)在開放計算機房玩遊戲,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五)在網上發布不真實、不健康、不道德的信息,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發布反動信息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違反社會公德,有損大學生形象:
(一)侮辱、滋擾、調戲婦女或進行其它流氓行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賣淫、嫖娼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三)違反社會公德,充當第三者破壞他人婚姻、家庭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男女三人以上混居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轉借、塗改、僞造證件或證明
(一)轉借學生證件或證明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二)塗改、僞造證件或證明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塗改成績單或僞造他人簽字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凡塗改、僞造、轉借證件或證明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當事人負責。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造成一定影響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或其他法規,參與或組織未經批準的遊行、示威活動者。
(二)滋事、哄鬧、煽動罷課、造謠惑衆、制造混亂等各種擾亂校園正常秩序者。
(三)不遵守校園公共場所(宿舍樓、教學樓、實驗室、食堂、圖書館等)規定,拒不接受批評處罰者。
(四)張貼、投遞、散發大小字報和傳單,以及通過其他途徑散布錯誤言論,混淆視聽者。
(五)故意撕毀學校各級組織的通告、布告,破壞學校宣傳設施者。
(六)未經批準,擅用學校或學校部門名義進行對外活動,印發宣傳等印刷品,開設網站網頁,造成不良影響或産生其它侵害學校利益後果者。
(七)在校期間,未經組織同意,擅自組織同學外出集體活動,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後果者。
(八)組織、成立或加入非法社會團體和組織,從事非法活動,印發非法刊物者。
(九)違反學生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成立未經批準的學生社團并開展活動,印發刊物,或以合法學生社團名義開展非法活動,或有嚴重違反社團管理規定并造成不良後果的其他行為者。
(十)在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中,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達到個人目的,或者以其它不正當的方法達到個人目的者。
(十一)未經允許在校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各種商業活動者。
(十二)倒賣車票、文藝演出或者體育比賽入場券及其他票證者。
(十三)參與非法傳銷者。
(十四)拒絕或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執行職責者。
(十五)因教學管理或學生管理中的各種原因,對教師或領導威脅、謾罵、尋釁滋事者。
(十六)在校内從事宗教活動、進行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動者。
(十七)吸食毒品、販賣毒品者。
(十八)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和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者。
(十九)故意損壞或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和器材者。
(二十)盜用組織或他人名義為己謀取私利者。
(二十一)騷擾、恐吓、威脅他人者。
(二十二)侮辱、诽謗、陷害、誣告他人者。
(二十三)隐匿、毀棄或私自開拆他人郵件者。
(二十四)其他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違反校規、校紀,違反社會公德,或有損大學生形象者。
第十七條 曠課的學生,按其無故曠課累計學時和連續曠課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一)10學時至19學時或連續曠課三天,給予警告處分。
(二)20學時至29學時或連續曠課五天,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30學時至39學時或連續曠課八天,給予記過處分。
(四)40學時至49學時或連續曠課十天,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50學時以上或連續曠課兩周,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集中實習(包括軍訓、勞動等)、設計等教學計劃規定的教學活動,曠課一天以4學時計。
第十八條 對考試(指期末考試和結業考試,含實習實訓考試、理論考試、技能考試和等級考試等)違紀、作弊者,視情節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一)考試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反考試紀律,給予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
1、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2、使用自帶草稿紙。
3、私自交換考試座位。
4、互相或單方說話(含交卷時)。
5、被要求傳遞考試信息或為作弊提供方便時被動者不及時報告。
6、攜帶開啟的通訊工具參加考試。
7、直接互借考試用具(不涉及傳遞考試内容)。
8、考試結束時不按要求立即停止答題。
9、退出考場後,未經允許又返回考場。
10、考試結束後将試卷帶出考場或試卷殘缺者。
11、不服從監考教師的正當安排或其它違反《考生守則》的行為。
12、主考認定的其它違紀行為。
(二)考試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考試作弊,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1、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
2、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草稿紙。
3、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
4、在課桌、文具、衣服及身體等上面書寫與考試科目有關的内容。
5、閉卷考試時,将含有考試課程内容的書本、筆記、紙張等取出查看或墊在試卷下面。
6、以各種通訊工具為媒介接收考試答案并查看。
7、利用能夠存儲信息的電子設備、紙條、文具、手勢等手段傳遞考試信息。
8、竊取、抄襲他人答卷。
9、為他人抄襲、窺視提供方便,經警告無效。
10、将具有無線接收功能的耳機、收音機、随身聽等帶進考場(外語考試聽力結束後,不按要求摘下耳機),警告後再犯。
11、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2、主考認定的其它作弊行為。
(三)考試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考試嚴重作弊,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1、有組織的團夥作弊。
2、通過僞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或考試成績的。
3、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
4、冒名代替他人參加考試。
5、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6、交換試卷、答卷。
7、搶奪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8、竊取試題或試題内容;接受被竊的試題内容而不及時報告且造成後果。
9、認定為作弊後消除作弊證據、拒不提供事實材料、态度蠻橫、無理取鬧。
10、以各種通訊工具為媒介傳送考試答案。
11、累計兩次作弊。
12、主考認定的其它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作弊行為。
違反其中第3項、第11項之一者,予以開除學籍處分;違反其他各項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處分:
(一)違紀再犯者。
(二)違紀後故意隐瞞,認錯态度不好,拒不承認,無理狡辯者。
(三)在校外違紀,并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者。
(四)對舉報人、證人威脅或打擊報複者。
(五)有脅迫、威逼、誘騙他人作案者。
(六)組織結夥鬥毆者。
(七)違紀惡意較大者。
(八)在調查中,提供僞證、造成調查困難者;
(九)同時觸犯兩條校規校紀者;
(十)酒後違紀者。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一)情節特别輕微的。
(二)在規定期限内主動去有關部門承認錯誤并如實交代錯誤事實,及時悔改,态度較好者。
(三)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的違紀行為,積極協助學校處理問題者。
(四)有突出立功表現者。
(五)平時一貫表現優秀,違紀屬初犯,違紀後能迅速挽回損失并堅決改正者。
(六)被他人脅迫或誘騙發生違紀行為者。
(七)在違紀行為過程中主動放棄違紀行為并積極防止不良後果發生者。
第二十一條 受處分者,同時承擔下列後果:
(一)取消其當年(指學年度,下同)參加學校各種獎勵評定的資格。
(二)取消其當年可享受的未發放的各類獎學金、資助和貸款,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離校前須一次性償還學校所有欠款。
(三)取消其當年獲得的榮譽稱号。
第二十二條 因違紀行為造成經濟損失者,由違紀當事責任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四章 處分程序和管理權限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确、定性準确、處分恰當。
第二十四條 處分程序及處分管理權限
(一)對學生處分,首先應由有關部門提出事實确鑿、證據充分的依據材料,主要包括:
1、違紀者本人的書面檢查和對所犯錯誤事實的交待材料。
2、個人或組織對違紀事實經過的證明材料。
3、對事實經過的調查材料。
4、若屬打架緻傷,需附醫院診斷證明,醫療費用證明等。
5、其他與違紀事實有關的材料。
(二)學生所在學院要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根據事實經過、證明材料等責成違紀學生寫出書面檢查材料,并由有關部門或學院讨論提出處理意見。
(三)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學生工作處或學生所在學院研究決定并做出處分決定書,學院處分決定書報學生工作處備案。
(四)記過、留校察看處分,學生工作處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決定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并由學生工作處做出處分決定書。
(五)開除學籍處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學校做出處分決定書。
(六)考試違紀以及遇有重大緊急情況的處分: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直接由學生工作處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做出處分決定;開除學籍處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七)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由各學院與違紀學生談話并如實填寫《學生違紀處理情況登記表》。
(八)處分決定書由學院直接送達被處分學生本人,填寫送達記錄由學生本人簽字,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生本人檔案。直接送達處分決定書有困難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達:
1、郵寄送達。
2、公告送達。
(九)各學院要做好受處分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和善後處理工作,及時将處分情況通報學生家長。
(十)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在處分決定書送達後一周内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由學院會同保衛處、後勤等部門強制辦理。
第二十五條 處分申訴
(一)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做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三)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内蒙古自治區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四)從處分決定或複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視為對處分決定無異議,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同時廢止。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
200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