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一、教育部文件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1
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8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9
二、學校管理文件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風建設條例... 14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16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 22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考生守則... 24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關于進一步加強學生宿舍管理的規定... 25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27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生素質測評辦法... 36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生獎學金評定條例... 39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畢業生、先進班集體評選條例 41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 “十佳” 系列大學生評選辦法(試行)... 43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成果獎勵辦法(試行)... 45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管理辦法... 47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50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關于校園文化環境管理的若幹規定... 53
三、其它管理文件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生社團章程(試行)... 55
内蒙科技大學校園網絡安全管理條例... 61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稱高等學校或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高等學校要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要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要将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高等學校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丈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 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 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 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别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應當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九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内經治療康複,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二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由學校規定。
第十三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内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四條 學生學期或者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重修等要求,由學校規定。
第十五條 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 (學分)由本校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十六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十七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八條 學生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由所在學校批準。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适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九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 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三) 招生時确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 應子退學的;
(五)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一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确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确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将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四節 休學與複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準,可以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四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五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複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複學。
第五節 退 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 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内(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 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 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 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 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 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八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退學的本專科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曆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辦理。
第六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後是否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以及是否頒發畢業證書,由學校規定。對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三條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四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應當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執行高等教育學曆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将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注冊,并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得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予以追回并退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九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生可以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内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七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條 學校、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一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号或者其他榮譽稱号、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五十二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
第五十三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 警告;
(二) 嚴重警告;
(三) 記過;
(四) 留校察看;
(五) 開除學籍。
第五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 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 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确、定性準确、處分恰當。
第五十六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六十條 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六十一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六十三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答複。
第六十四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曆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六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屬校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并及時向學生公布。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指導、檢查和督促本地區高等學校實施學生管理。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7号)、《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教學C1995]4号)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05年3月29日
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一、志存高遠,堅定信念。努力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國情,确立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走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努力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新人。
二、熱愛祖國,服務人民。弘揚民族精神,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團結。不參與違反四項基本原則、影響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的活動。培養同人民群衆的深厚感情,正确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增強社會責任感,甘願為祖國為人民奉獻。
三、勤奮學習,自強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學;刻苦鑽研,嚴謹求實;積極實踐,勇于創新;珍惜時間,學業有成。
四、遵紀守法,弘揚正氣。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校紀校規;正确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敬廉崇潔,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種違法違紀行為作鬥争。
五、誠實守信,嚴于律己。履約踐諾,知行統一;遵從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不作弊,不剽竊;自尊自愛,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聯網;自覺抵制黃、賭、毒等不良誘惑。
六、明禮修身,團結友愛。弘揚傳統美德,遵守社會公德,男女交往文明;關心集體,愛護公物,熱心公益;尊敬師長,友愛同學,團結合作;儀表整潔,待人禮貌;豁達寬容,積極向上。
七、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熱愛勞動,珍惜他人和社會勞動成果;生活儉樸,杜絕浪費;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實際的物質享受。
八、強健體魄,熱愛生活。積極參加文體活動,提高身體素質,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應能力;增強安全意識,防止意外事故;關愛自然,愛護環境,珍惜資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05年4月5日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内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适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
第四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标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應的内容和預防措施。
第六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七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與責任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确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标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标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适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緻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緻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态,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滞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第十四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緻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章 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 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複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并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内完成調解。
第二十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緻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内,雙方不能達成一緻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
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将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 事故損害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範圍與标準,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第二十五條 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争議的,可以委托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标準進行鑒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适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着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适當的幫助。
第二十七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助籌措。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準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 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提倡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别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别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其他教育機構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學校管理範圍内發生的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教委、教育部頒布的與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處理有關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02年6月25日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風建設條例
内科大發[2007]100号文件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關于學風建設的指導性意見》附件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學風建設,營造勤奮好學、求實創新、博學笃行的良好學習風氣,指導學生日常學習生活,鞭策學生努力學習專業知識及相關知識,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根據學生工作處下發的《關于加強學風建設的指導性意見》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适用于全體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第二章 學習紀律
第四條 要遵守學校的作息時間安排,按時起床、出早操和按時就寝。
第五條 根據各學院《課程表》的安排按時上課、下課,不曠課、不遲到、不早退,按時參加實習活動。
第六條 課堂上應遵守課堂紀律,不得随便講話、交頭接耳、吃零食、嬉笑打鬧,接聽手機、睡覺,不得看與上課無關的書籍。
第七條 在教室、自習室、圖書館等學習場所不得喧嘩、談情說愛、打鬧、打牌,要自覺維護學習場所的清潔衛生。
第三章 自我學習
第八條 要充分發揮每個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共同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學習風氣。
第九條 自覺到教室、自習室、圖書館等學習場所上早晚自習,合理利用學習時間。
第十條 自覺參加各種學術報告、學術交流等學術活動,提高自身理論水平。
第十一條 自覺進行自我教育,激發學習動機,培養學習興趣,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
第十二條 正确認識自己和評價自己,針對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學習計劃,并能貫徹實施。
第十三條 要正确處理學習與工作、學習與勤工儉學、學習與上網的關系,不要影響學習荒廢學業。
第十四條 要努力學習外語、計算機基礎課程,并順利通過外語、計算機等級考試,達到相應的等級水平。
第十五條 提倡和鼓勵考研,不斷提高學曆層次。
第四章 團體學習
第十六條 學生黨員、學生幹部要發揮先鋒模範作用,帶動廣大學生努力學習,形成良好的學習風氣。
第十七條 團總支、各級學生會、班委、團支部要定期開展學習經驗交流會,交流學習經驗和學習方法,提高學習效果;開展豐富多彩的以學風建設為主題的活動,促進良好學風的形成。
第十八條 要以專業知識及相關知識為基礎,建立學習小組或學習互助小組,互幫互助,團結協作,共同提高學習效率和學習效果。
第五章 誠信學習
第十九條 要遵守考場規則,考試過程中不得違紀、作弊。
第二十條 不得抄襲其他人的作業或者論文;做畢業設計(論文)時,要保障畢業設計(論文)的質量,不得抄襲别人的設計(論文)。
第二十一條 參加各種考試不得找人替考或者替其他人考試。
第六章 實踐、科技學術活動
第二十二條 學好專業課的同時,要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學以緻用,從社會實踐中提高自身理論水平和動手操作能力。
第二十三條 在學生導師的指導下,積極開展科技學術活動,提高科學研究能力。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提倡向各種學術刊物發表文章、論文,鼓勵和提倡各種發明、設計和專利産品。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由學生工作處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頒布之日起實施。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
2007年11月15日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為了規範學生學籍管理,維護正常教學秩序,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2005年)的有關條款,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照國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和程序錄取的新生,持學校錄取通知書和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以書面或電話形式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2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不按時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在3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合格,準予注冊即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根據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體檢複查患有疾病者,經指定醫院診斷證明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标準的,經學校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1年,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者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持學校指定醫院證明向學校教務部門提出入學申請,經學校審核合格後,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入學時間以取得學籍時間為準。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在校生每學期必須按校曆規定時間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學生在學年第一學期開學時須繳清規定的學費、住宿費等費用後方可注冊。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它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學生須親自持本人學生證到所在學院辦公室辦理注冊手續,并在學生證上加蓋“注冊專用章”後,方取得新學期學籍。開學後直接到外地實習的學生,在規定返校日後的2個工作日内辦理注冊手續,否則以曠課論。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逾期2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學制、學分與學分績
第五條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本科學生标準學制為4年或5年(建築學、城市規劃等專業)。本科學生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本科學生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可以提前畢業,但四年制本科學生畢業時在校學習時間不得低于3年,五年制本科學生畢業時在校學習時間不得低于4年;學生也可以根據情況推遲畢業時間,但在校最長時間(含休學時間)不得超過8年。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各教學環節的學習,取得本專業要求的畢業學分方可畢業。
第七條 課程學分的計算以該課程所需的學習量為标準。各教學環節原則上每16學時計1學分或每周計1學分。各教學環節的具體學分值以培養方案規定為準。
第八條 學生學習的質量用學分績衡量。學分績計算方法如下:
學分績可在學習過程的任何時間進行核算,可作為各種獎勵和選拔的依據。
義務、權利、考勤
第九條 學生應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努力學習,按照培養方案的要求完成各教學環節的學習、實踐與考核,積極參加學校規定的各項活動,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第十條 學生應尊重教師,遵守課堂紀律,認真聽課,不遲到,不早退。自修時間應認真學習,保持安靜,尊重他人,自覺維護良好的學習環境。積極參加各類實踐活動。
第十一條 在籍學生有權利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對課堂教學、考試、教學服務等環節的質量進行評價,有權利向學院領導、教務處和學校領導就教學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第十二條 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在籍學生可以輔修其它專業,也可選修其它專業課程。
第十三條 在籍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其它學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學校教務部門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十四條 學生參加各類教學環節的學習和實踐都須考勤。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無法參加注冊課程的學習和其它活動時,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未經準假或請假逾期者按曠課論。曠課學時數按課表内實際上課學時數計算,實踐教學環節按每天4學時計。對曠課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直至退學。
第十五條 學生請假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因病請假須附指定醫院診斷或有關證明。請假在1天以内,由相關任課教師批準;請假在1天以上3天以内,由輔導員(班主任)批準(在校外實習期間由帶隊教師批準);3天以上1個月以内,由學院主管教學的領導批準;1個月以上、2個月以内由學院主管教學的領導簽署意見報教務部門審批。請假時間超過2個月的必須辦理休學手續。所有批準的請假手續須報學院辦公室備案,由學院辦公室通知相關任課教師。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六條 學生必須參加所注冊課程及實驗、實習、軍訓、設計等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本人的學籍檔案。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方式一般以筆試為主,也可筆試與口試兼用,開卷與閉卷兼用,或根據課程(教學環節)的性質、内容采用其它方式。具體方式由教學基層單位根據課程的内容、特點和要求在教學大綱中規定。考試的筆試時間一般為120分鐘;口試的抽簽和準備時間為10—20分鐘,測試時間為10—20分鐘。
第十七條 考試成績的評定一般采用百分制,實踐環節和個别課程也可采用五級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在計算學分績時,優秀計95分,良好計85分,中等計75分,及格計65分,不及格計55分。根據課程性質的不同,平時考核成績一般可按0-50%計入總成績,也可作為教師決定學生是否有考試資格的主要依據。
第十八條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根據考勤、體能測試、課内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參加課程的考核;
1、曠課累計超過該課程學時數的三分之一;
2、曠課累計超過任課教師考勤次數的二分之一;
3、未交作業或抄襲作業超過該門課程總作業量的三分之一;
4、未完成課程規定的所有實驗項目及其它實踐環節。
第二十條 學生在考試期間因公(如外出參加重大比賽)、因病(指住院或高燒、急腹症、外傷等急診)或因急事(如直系親屬病危、亡故等需探視)而不能參加考試時,可提前提出申請,并出具證明材料,經學生所在學院同意,報教務部門批準後方可緩考。緩考學生須參加學校安排的補考,緩考課程在補考時不得再次辦理緩考。對應上述原因不能參加軍訓、實習、實驗課、課程設計等實踐教學環節考核的學生,須辦理緩考手續後随下一年級相應環節重修。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未申請緩考或申請未獲準,擅自不參加規定時間的考試(包括補考、重考),或考試時遲到15分鐘以上(含15分鐘),均視為曠考。對曠考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并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補考。
第二十二條 學生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并視其違紀或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補考。
第二十三條 學生已注冊課程的考核(包括實踐環節考核、補考、重考)必須取得60分以上(含60分)或及格以上(含及格)的成績,方為合格并可取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二十四條 學生所修課程的成績,要分别記載該課程的平時成績、考試成績和總成績。補考、重考的總成績按實際考核成績記載,并在該課程的過程記錄上注明“補考”、“重考”字樣。
補考、重考、補修、自修、提前修課
第二十五條 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課程學校在次學期安排補考1次。補考未通過的課程,學校在學生畢業學年的相應學期安排重考,學生須在規定時間辦理重考注冊手續,參加低年級學生同一課程補考,未經注冊不得參加考試。降級學生補考須軍訓、實習、實驗課、課程設計等實踐教學環節考核不合格學校不安排補考,學生須向實踐教學環節教學單位申請全程重修并按規定向學校繳納相應的教學資源補償費。
第二十六條 補考在次學期第7周開始安排。
第二十七條 轉專業的學生應按照轉入專業的培養方案補修相關未修課程。補修課程的學生應在相關課程開課學期開學2周内填寫《學生修課申請表》報批。
第二十八條 自學能力較強的學生經所在學院同意,報教務部門批準備案後可自修課程。但必須參加所自修課程的實踐教學環節和考核。政治理論課、德育課、體育課和軍訓、實驗、實習、設計等實踐環節不得申請自修。學生申請自修應在開課後2周内填寫《學生修課申請表》報批。
第二十九條 學有餘力的學生可申請提前修讀無先修課影響的高年級課程。學生申請提前修課應在相關課程開課學期開學2周内填寫《學生修課申請表》報批。
第三十條 申請自修、提前修課的學生,其已修必修課須全部合格且必修課平均學分績須大于75分。新生入學第一學期不得申請自修、提前修課。
留降級、退學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留降級:
1、第一學年累計取得必修課總學分(不含第二學期補考)低于應修學分的70%者、第二學年累計取得必修課總學分(不含第四學期補考)低于應修學分的80%者、第三學年累計取得必修課總學分(不含第六學期補考)低于應修學分的85%者,對于五年制學生,第四學年累計取得必修課總學分(不含第八學期補考)低于應修學分的90%者,應予留級;
2、本人申請留降級者。
第三十二條 學校每學年秋學期第5周按第三十一條第1款彙總學生已獲得總學分進行學籍處理。
第三十三條 應予降級的學生,自降級通知發布之日起1周内辦理學籍異動确認手續,逾期不辦理按自動退學處理。自願留降級的學生須在每學期第16周提出留降級申請,經所屬學院同意後辦理學籍異動手續。
第三十四條 降級後的學生按所在年級的培養方案修讀課程、進行畢業資格審查,并按所在年級的标準繳納學費。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1、所在學年累計取得必修課總學分(不含第二學期補考)低于應修學分的50%者、第二學年累計取得必修課總學分(不含第四學期補考)低于應修學分的60%者、第三學年累計取得必修課總學分(不含第六學期補考)低于應修學分的65%者,對于五年制學生,第四學年累計取得必修課總學分(不含第八學期補考)低于應修學分的70%者;
2、一學期所修全部課程,教師課堂考勤累計曠課超過50學時或連續曠課超過2周者;
3、未請假離校,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4、休學期滿不辦理複學手續或累計休學達3年且經複查不符合複學條件者;
5、經學校動員,因病應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期内累計請假超過2個月者;
6、經學校指定醫院确診,患有精神病、癫痫、嚴重傳染病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在校繼續學習者;
7、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8、應予降級的學生,逾期不辦理學籍異動手續者;
9、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三十六條 應退學的學生,自退學通知發布之日起2周内由學生本人或學院辦公室填寫《學生學籍異動表》,報教務部門備案後,通知學生本人及學生家長,辦理離校手續。學生申請退學,須由學生書面申請,經學院領導簽署意見後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七條 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按如下規定辦理:
1、退學的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2、因精神病等嚴重疾病無法繼續學習而退學者,由學院辦公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負責領回。
3、退學學生由學校教務部門出具退學證明,在校學習時間超過一年可領取肄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學校不負責安置,也不得申請複學。
休學、複學
第三十九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辦理手續後離校休學。學生休學以1年為期限。休學期滿,需繼續休學者,學生應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2年,累計不得超過3年。學生因傷病,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認為須停課治療、休養2個月以上者,應予休學;學生患肝炎、肺結核等傳染性疾病必須休學。
第四十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的有關事宜規定如下:
1、休學學生不享受獎學金、助學金、貸學金和其它在校生待遇。
2、學生休學期間
3、學生休學期間的醫療事宜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4、休學學生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四十一條 休學由學生本人或學生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并附相應的證明材料,經學院領導審核同意後,報教務部門備案并簽發休學證明。
第四十二條 學生複學按以下規定辦理:
1、休學期滿後,應于學期開學1周内持休學證明到教務部門辦理複學手續。申請複學者經學校指定醫院體檢合格後,方可複學。
2、對申請複學者,學校須進行必要的政治審查。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取消複學資格,令其退學。
3、複學的學生根據休學期限可編入原專業相應年級學習,如原專業相應年級未招生,則編入相近專業的相應年級學習。
第四十三條 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學生,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肄業、結業、畢業、提前畢業
第四十四條 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學習1年以上,因成績或其它原因而終止學習(被開除學籍者除外),尚未完成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業,作肄業處理并發給肄業證明。
第四十五條 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經過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教學環節學習和實踐,未達到畢業要求,四年制學生取得150學分以上(含150學分),五年制學生取得180學分以上(含180學分),本人未提出留級申請者,作結業處理并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 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年限内,完成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習内容,達到培養方案規定的最低畢業學分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七條 結業學生,凡未取得學分的課程及教學環節,可在結業後2個月至次年5月底前申請返校補考,返校補考随校内相同課程和教學環節的考核(包括補考)一并進行,原則上不單獨組織考核。補考後達到畢業要求者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以換發畢業證書時間為準。逾期不申請補考或考核後仍未達到畢業要求者,不予換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 有正式學籍的本科學生,提前完成各教學環節的學習并取得規定畢業學分後,可向教務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可提前畢業。提前畢業的學生須繳納本專業規定學制年限的學費。
第四十九條 有正式學籍的本科學生,輔修其它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結業證書。
學士學位授予
第五十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規定,本科生達到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者,由教務部門提名,經學校學士學位審定委員會審查通過,可授予專業所屬學科學士學位。學士學位審定辦法按照《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執行。
轉專業、轉學
第五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提出轉專業、轉學申請:
1、學生确有專長,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2、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指定醫院診斷證明,按健康标準不适于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院校其它專業學習者;
3、學生本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轉學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專業、轉學:
1、定向培養的學生;
2、本科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學生;
3、申請轉入重點院校;
4、由專科轉入本科;
5、應予退學學生;
6、無正當理由。
第五十三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在本校同一學院内轉專業的學生,需經所在學院院長同意後報教務部門審批;跨學院轉專業的學生,由轉出學院院長和轉入學院院長同意後,報教務部門審批。
2、申請轉入本自治區内其它院校的學生,須經教務部門審核同意,報主管校長批準後,由教務部門出具學生轉出函,經轉入院校審核同意并報自治區教育廳審批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申請轉至自治區外其它院校的學生,還須轉入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3、自治區内其它院校學生申請轉入我校者,須由轉出院校與我校教務部門來函聯系,經主管校長批準,報自治區教育廳審批後,辦理有關手續。自治區外其它院校的學生申請轉入我校者,還需轉出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批準,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4、轉學學生的戶口遷移,需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将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5、教務部門在每學期第16周受理轉專業、轉學申請。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對于專科升本科的學生,進入本科學習後按本學籍管理制度實施管理。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從頒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一、學士學位資格審定機構
學校成立學士學位審定委員會,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并配備兼職秘書一人;委員會成員應具有高級職稱,由學校負責人、學校相關部門負責人、各學院負責人和教師代表組成,任期二至三年。
各學院成立學士學位審定委員會分委員會,由五到七人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主席由校學士學位審定委員會委員兼任,其餘成員從各專業具有講師以上職稱的專業教師中遴選,經學院院長審定。
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二)撤銷違犯規定而獲得的學士學位;
(三)研究和處理學士學位授予的争議和其它重大事項;
(四)制定學校授予學士學位的工作細則。
學士學位審定委員會的決議經全體成員半數通過即有效。各學院分委員會協助學校學士學位審定委員會工作,對學士學位獲得者資格進行初步審查。
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将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
二、學士學位授予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願意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規定的彈性學制年限内修滿培養方案要求的學分,經審核準予畢業;
(三)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不含畢業設計(論文)必修課平均學分績≥70.0分;
(四)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畢業設計(論文)合格;
(五)在校期間無記過及以上處分;
(六)成人教育學生的學習成績優良且通過規定的學位課水平考試;
(七)學校學士學位審定委員會審定可授予學士學位。
三、恢複學士學位授予資格和學士學位補授要求:
(一)學分績未達到70.0分,且符合本細則第二條除第3款外其它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在校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在畢業前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學院審核,報教務處複審後提交校學位審定委員會讨論批準,可恢複其學士學位授予資格;或在畢業後一年内返校參加補考達到學位授予條件,可補授學士學位。
1.在校期間取得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資格者;
2.在校期間培養方案計劃外相關等級考試和實踐能力表現突出的可折合相應學分績,經累加學分績達到70.0分者。具體折合辦法如下:
(1)外語四級通過後加0.5學分績、六級通過後加1學分績,國家計算機等級3級考試通過後加1學分績,同類考試取最高等級,不重複計算;
(2)參加各類省級及以上學科競賽獲三等及以上獎勵者,三等獎加0.5學分績;二等獎加1學分績;一等獎加1.5學分績;
(3)參加教師科研課題并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發表相關學術論文者增加1學分績(注明第一作者單位:澳门新浦新京娱乐)。
(二)在校受記過或以上處分一次後未再受到其它處分,且符合本細則第二條除第5款外其它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受處分後在校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在畢業前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學院審核,報教務處複審後提交校學位審定委員會讨論批準,可恢複其學士學位授予資格:
1.受記過或以上處分後,沒有再次其它違紀行為,畢業審核時不含畢業設計(論文)必修課平均學分績排名在同年級同專業前20%者;
2.受處分後,獲得校級及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或其它表揚獎勵者且總成績排在同年級同專業前50%者;
3.在校期間取得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資格者;
4.有特殊才能或突出的先進事迹和貢獻,并經校學位審定委員會審查認可者。
結業學生在畢業後一年内換發畢業證書,同時符合學士學位授予要求的,可授予學士學位。
四、學士學位授予程序:
(一)由學院逐個審核本科畢業生的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規定的,報教務處審核。
(二)教務處根據學士學位授予要求審核畢業生的成績,提出拟列入學士學位授予者名單和不能授予者的名單及相應材料,報學校學士學位審定委員會審定;
對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規定可恢複學士學位授予資格的情況,應附相關材料由相關部門審核并報學校學士學位審定委員會審定;
(三)通過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者,由學校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四)如發現有舞弊作僞等嚴重違反本細則的情況,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複議,可以撤消已授予的學位。
(五)學士學位證書遺失不予補發。
五、附則
(一)本細則經學校學士學位審定委員會審議通過,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本細則從2012屆畢業生開始執行,前細則廢止。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考生守則
1、學生參加考試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身份證、考試證,各種大型考試還須攜帶規定的證件,否則不得進入考場;
2、學生應自備必需的考試用具如筆、尺、橡皮、計算器等;使用答題卡的考試需攜帶2B鉛筆,有聽力的考試需攜帶調頻收音機;
3、除特殊規定外,學生不得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及各種通信工具、文曲星、電子記事本等物品參加考試,已帶入考場的上述物品,應集中放在監考教師指定的位置;
4、學生必須按時到指定考場應試,遲到15分鐘者不準進入考場;
5、考生入場後要服從監考教師安排,要按監考教師排定的座次就座,将規定的證件放在桌角上,便于監考教師檢查;
6、學生衣服、身體、課桌、所帶證件及必需的考試用具等不可寫有或夾帶與本場考試課程有關的内容;
7、學生在開考前應檢查課桌及周邊環境是否有與考試科目相關的信息,若發現應及時報告監考教師,否則後果自負;
8、考試期間不得吸煙、吃東西、交頭接耳、互相借用文具、在考場中平卧。如試題字迹不清,應舉手詢問;
9、考生拿到試卷後,應首先核對考試科目、試題頁數及試題數目,如有差誤,應及時要求更換,否則,後果由考生自負;
10、考生答題前,應首先在規定的位置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好班級、姓名、學号(準考證号)等标識信息;
11、已答畢的試卷不得以任何形式給他人創造窺視的機會;
12、考試期間,考生應在《考生簽到表》上簽字,否則視為缺考;
13、考試期間,考生不得離開考場,直至考試結束,否則以違紀處理;确因身體原因必須短時離開考場者返回後不得繼續答卷;
14、考試結束時,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待監考教師将試卷收齊點清後,方可離開考場;
15、考試結束後,學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教師閱卷;
16、考試過程中考生應尊重并服從監考教師安排,若對監考教師的安排有異議,應在考試結束後向主考提出申訴,不得在考場内與監考教師争吵甚至侮辱、謾罵監考教師,否則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17、對于違反考試紀律的考生,按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考試違紀、作弊的學生本人有義務提供相應的事實材料,凡消除作弊證據的、拒不提供事實材料的及态度蠻橫、無理取鬧的,給予加重的紀律處分,直至勒令退學;
18、本守則适用于學校組織的各類考試及測驗,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關于進一步加強學生宿舍管理的規定
内科大發[2007]118号
根據教育部辦公廳2007年6月19日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廳〔2007〕4号)的文件要求,為了進一步加強學生宿舍管理,創造有利于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環境,消除因學生不按時歸宿或夜不歸宿原因所引發的各種安全事故,維護校園穩定,切實保障廣大學生利益,經校黨委會研究,制定如下規定:
一、學校原則上不允許學生在校外住宿。
二、特殊情況需要校外住宿的學生,按如下程序辦理:
1、學生在校外住宿必須向學生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學院批準并報學校後勤總公司學生公寓服務中心備案後方可。原在學校住宿的學生申請校外住宿的,還需辦理退宿手續。
2、校外住宿的申請程序:
(1)由校外住宿申請者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校外住宿申請表》;
(2)學院審核、同意後與學生及其家長當面簽訂《校外住宿協議書》。《校外住宿協議書》一式三份,分别由學院、後勤總公司學生公寓服務中心和申請者本人保留。
三、各學院要對校外住宿學生加強管理,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告誡學生遵紀守法、注意安全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同時各學院要詳細記錄校外住宿學生的各種信息,準确掌握學生在外住宿地點。确保各種信息通知及時,并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措施。
四、校外住宿學生必須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時刻維護大學生的良好形象,不得擾亂社會治安。
五、校外住宿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正常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教學活動和其他活動。
六、校外住宿學生在校外發生的一切問題由學生自己負責。
七、未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且在校外住宿的學生,一律按夜不歸宿學生對待,由學工處根據有關條例進行處理。
八、為了規範學生住宿管理,對《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的第十一條第四款修改如下:
應當在校居住的學生未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不按時歸宿或夜不歸宿者,根據如下情況進行處理:
1、在校期間1次不按時歸宿或夜不歸宿者,由宿舍管理人員對違紀學生進行批評教育;
2、在校期間累計2次不按時歸宿或夜不歸宿者,給予警告處分;
3、在校期間累計3次不按時歸宿或夜不歸宿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4、在校期間累計4次不按時歸宿或夜不歸宿者,給予記過處分;
5、在校期間累計5次不按時歸宿或夜不歸宿者,給予留校查看處分;
6、在校期間累計6次及以上不按時歸宿或夜不歸宿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7、不按時歸宿學生晚歸後态度惡劣,不服從宿舍管理人員管理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九、各學院要加強對本院學生的教育,組織全院學生對《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新修改的内容進行學習,确保新修改的内容及時傳達到全體學生。
十、後勤總公司負責每晚查宿及登記工作,并于下一個工作日将未履行正常請假手續的不按時歸宿或夜不歸宿學生名單及證明材料提交學工處,由學工處根據上述規定對違紀學生進行處理。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
2007年12月26日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内科大發[2007]92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加強校風、學風建設,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專科(高職)學生的管理,其他各類學生的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建立必要的學生違紀處分制度既是學校貫徹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學校管理制度,規範學校管理行為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強對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促進學生實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有力措施。對學生違紀進行處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處罰相當和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應當做到事實清楚、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處分适當、文書規範,使學生違紀處分切實起到懲戒和教育作用。
第二章 學生違紀的處分種類
第四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學校将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有下列五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為一年,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最短不少于三個月。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察看期間能改正錯誤,察看期滿後由本人申請,經考查後可按期解除察看期。有立功表現者,本人申請并經核查可提前解除察看期,對表現差、在察看期内仍有違紀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畢業班學生,畢業時察看期不滿者,按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按結業生派遣;察看期滿,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對其工作表現,寫出考查意見,經學校審查,若确有進步表現,學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期,換發畢業證書。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并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章 學生處分
第五條 違反憲法、觸犯國家法律法規、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給予以下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 被判處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 被處以治安拘留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 被處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罰款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六條 盜竊、詐騙、敲詐勒索、搶奪及搶劫、故意損壞或侵占公私财物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盜竊、故意損壞公私财物者:
1、尚未造成經濟損失,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嚴重警告處分。
2、作案價值1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處分。
3、作案價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4、作案價值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給予記過處分。
5、作案價值10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6、為作案者放哨,故意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包庇、窩贓者與作案者同樣論處。
7、盜竊公章、證件、文件、試卷、檔案等物品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8、明知或應知是贓物但仍購買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9、作案在3次以上者,不論作案價值大小,均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利用他人遺失的信用卡、校園卡等竊取現金或進行消費者,按本條第(一)款論處。
(三)侵占、詐騙者,視案值大小按本條第(一)款加重一級處理。
(四)敲詐勒索者,視案值大小,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組織策劃者,從重處理。
(五)搶奪、搶劫公、私财物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偷竊、騙取、搶奪、敲詐勒索、哄搶、故意損壞或侵占公、私财物行為造成經濟損失者,除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外,還應追回贓款、贓物并賠償經濟損失。
第七條 在校内外尋釁滋事、打架鬥毆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逗或用其他方式挑起事端者):
1、未動手打人,但用言詞侮辱或其他方式觸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後果者,視事态後果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2、動手打人未造成他人傷害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傷害後果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傷害後果較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傷害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組織策劃(慫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打架後果的,視情節與後果,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同時參與打架的,從重處分。
(三)參與打架者:
1、參與打架者(未動手打人),給予警告處分。
2、動手打人未造成他人傷害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傷害後果較輕,給予記過處分;傷害後果較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傷害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先動手打人者,加重處分。
3、打架事件已終止又報複他人造成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4、參與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擴大、并産生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後果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者:
1、未造成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造成後果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後果較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持械鬥毆者:
1、持械威脅未造成打架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引起鬥毆事件,打人未造成他人傷害者,給予記過處分;傷害後果較輕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傷害後果較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傷害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六)結夥鬥毆者:
1、結夥鬥毆(打群架)的,從重處分。其中為首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其他參與者,根據情節參照本條第(三)款從重處分。
2、糾集校外人員進行打架,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雇人打架,造成後果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後果較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八)不聽從管理,肆意侮辱或毆打教師及其他學校工作人員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九)故意為他人提供僞證,并使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十)打架事件,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八條 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
(二)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诽謗他人者。
(三)以恐吓信或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者。
第九條 打麻将、賭博或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者:
(一)學校禁止學生打麻将,對參與者給予記過處分,對提供麻将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沒收麻将。
(二)賭博或變相賭博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沒收賭具和賭資,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三)聚衆在校内賭博或勾結校外人員賭博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四)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沒收賭具,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第十條 學校禁止學生飲酒,對飲酒者給予批評教育,對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酒後滋事者,視事态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對違反學校公寓管理有關規定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在學生宿舍内留宿異性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違反宿舍消防、用電的相關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引起火災或造成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應當在校居住的學生未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不按時歸宿或夜不歸宿者,根據如下情況進行處理:
1、在校期間1次不按時歸宿或夜不歸宿者,由宿舍管理人員對違紀學生進行批評教育。
2、在校期間累計2次不按時歸宿或夜不歸宿者,給予警告處分。
3、在校期間累計3次不按時歸宿或夜不歸宿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4、在校期間累計4次不按時歸宿或夜不歸宿者,給予記過處分。
5、在校期間累計5次不按時歸宿或夜不歸宿者,給予留校查看處分。
6、在校期間累計6次及以上不按時歸宿或夜不歸宿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7、不按時歸宿學生晚歸後态度惡劣,不服從宿舍管理人員管理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在宿舍使用計算機、音像設備,影響他人學習或休息,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六)午休時間、晚熄燈後影響他人休息,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七)對其他違反學校公寓管理有關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在學生宿舍飼養寵物者,經教育在限期内未改正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九)拒不打掃寝室衛生,影響宿舍環境衛生,經教育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二條 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及其他淫穢物品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浏覽色情網站、閱讀非法書刊、觀看非法音像制品及玩黃色遊戲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三條 利用計算機違紀:
(一)盜用他人帳号上網,以偷竊論處,根據被盜帳号損失的價值加重處分。
(二)散布計算機病毒、利用黑客程序攻擊網絡系統及其他用戶、破壞網絡設備,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三)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私自布線、架設網站,随意更改網絡中心分配的IP地址,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四)在開放計算機房玩遊戲,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五)在網上發布不真實、不健康、不道德的信息,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發布反動信息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違反社會公德,有損大學生形象:
(一)侮辱、滋擾、調戲婦女或進行其它流氓行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賣淫、嫖娼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三)違反社會公德,充當第三者破壞他人婚姻、家庭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男女三人以上混居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轉借、塗改、僞造證件或證明
(一)轉借學生證件或證明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二)塗改、僞造證件或證明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塗改成績單或僞造他人簽字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凡塗改、僞造、轉借證件或證明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當事人負責。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造成一定影響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或其他法規,參與或組織未經批準的遊行、示威活動者。
(二)滋事、哄鬧、煽動罷課、造謠惑衆、制造混亂等各種擾亂校園正常秩序者。
(三)不遵守校園公共場所(宿舍樓、教學樓、實驗室、食堂、圖書館等)規定,拒不接受批評處罰者。
(四)張貼、投遞、散發大小字報和傳單,以及通過其他途徑散布錯誤言論,混淆視聽者。
(五)故意撕毀學校各級組織的通告、布告,破壞學校宣傳設施者。
(六)未經批準,擅用學校或學校部門名義進行對外活動,印發宣傳等印刷品,開設網站網頁,造成不良影響或産生其它侵害學校利益後果者。
(七)在校期間,未經組織同意,擅自組織同學外出集體活動,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後果者。
(八)組織、成立或加入非法社會團體和組織,從事非法活動,印發非法刊物者。
(九)違反學生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成立未經批準的學生社團并開展活動,印發刊物,或以合法學生社團名義開展非法活動,或有嚴重違反社團管理規定并造成不良後果的其他行為者。
(十)在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中,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達到個人目的,或者以其它不正當的方法達到個人目的者。
(十一)未經允許在校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各種商業活動者。
(十二)倒賣車票、文藝演出或者體育比賽入場券及其他票證者。
(十三)參與非法傳銷者。
(十四)拒絕或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執行職責者。
(十五)因教學管理或學生管理中的各種原因,對教師或領導威脅、謾罵、尋釁滋事者。
(十六)在校内從事宗教活動、進行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動者。
(十七)吸食毒品、販賣毒品者。
(十八)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和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者。
(十九)故意損壞或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和器材者。
(二十)盜用組織或他人名義為己謀取私利者。
(二十一)騷擾、恐吓、威脅他人者。
(二十二)侮辱、诽謗、陷害、誣告他人者。
(二十三)隐匿、毀棄或私自開拆他人郵件者。
(二十四)其他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違反校規、校紀,違反社會公德,或有損大學生形象者。
第十七條 曠課的學生,按其無故曠課累計學時和連續曠課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一)10學時至19學時或連續曠課三天,給予警告處分。
(二)20學時至29學時或連續曠課五天,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30學時至39學時或連續曠課八天,給予記過處分。
(四)40學時至49學時或連續曠課十天,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50學時以上或連續曠課兩周,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集中實習(包括軍訓、勞動等)、設計等教學計劃規定的教學活動,曠課一天以4學時計。
第十八條 對考試(指期末考試和結業考試,含實習實訓考試、理論考試、技能考試和等級考試等)違紀、作弊者,視情節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一)考試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反考試紀律,給予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
1、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2、使用自帶草稿紙。
3、私自交換考試座位。
4、互相或單方說話(含交卷時)。
5、被要求傳遞考試信息或為作弊提供方便時被動者不及時報告。
6、攜帶開啟的通訊工具參加考試。
7、直接互借考試用具(不涉及傳遞考試内容)。
8、考試結束時不按要求立即停止答題。
9、退出考場後,未經允許又返回考場。
10、考試結束後将試卷帶出考場或試卷殘缺者。
11、不服從監考教師的正當安排或其它違反《考生守則》的行為。
12、主考認定的其它違紀行為。
(二)考試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考試作弊,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1、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
2、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草稿紙。
3、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
4、在課桌、文具、衣服及身體等上面書寫與考試科目有關的内容。
5、閉卷考試時,将含有考試課程内容的書本、筆記、紙張等取出查看或墊在試卷下面。
6、以各種通訊工具為媒介接收考試答案并查看。
7、利用能夠存儲信息的電子設備、紙條、文具、手勢等手段傳遞考試信息。
8、竊取、抄襲他人答卷。
9、為他人抄襲、窺視提供方便,經警告無效。
10、将具有無線接收功能的耳機、收音機、随身聽等帶進考場(外語考試聽力結束後,不按要求摘下耳機),警告後再犯。
11、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2、主考認定的其它作弊行為。
(三)考試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考試嚴重作弊,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1、有組織的團夥作弊。
2、通過僞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或考試成績的。
3、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
4、冒名代替他人參加考試。
5、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6、交換試卷、答卷。
7、搶奪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8、竊取試題或試題内容;接受被竊的試題内容而不及時報告且造成後果。
9、認定為作弊後消除作弊證據、拒不提供事實材料、态度蠻橫、無理取鬧。
10、以各種通訊工具為媒介傳送考試答案。
11、累計兩次作弊。
12、主考認定的其它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作弊行為。
違反其中第3項、第11項之一者,予以開除學籍處分;違反其他各項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處分:
(一)違紀再犯者。
(二)違紀後故意隐瞞,認錯态度不好,拒不承認,無理狡辯者。
(三)在校外違紀,并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者。
(四)對舉報人、證人威脅或打擊報複者。
(五)有脅迫、威逼、誘騙他人作案者。
(六)組織結夥鬥毆者。
(七)違紀惡意較大者。
(八)在調查中,提供僞證、造成調查困難者;
(九)同時觸犯兩條校規校紀者;
(十)酒後違紀者。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一)情節特别輕微的。
(二)在規定期限内主動去有關部門承認錯誤并如實交代錯誤事實,及時悔改,态度較好者。
(三)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的違紀行為,積極協助學校處理問題者。
(四)有突出立功表現者。
(五)平時一貫表現優秀,違紀屬初犯,違紀後能迅速挽回損失并堅決改正者。
(六)被他人脅迫或誘騙發生違紀行為者。
(七)在違紀行為過程中主動放棄違紀行為并積極防止不良後果發生者。
第二十一條 受處分者,同時承擔下列後果:
(一)取消其當年(指學年度,下同)參加學校各種獎勵評定的資格。
(二)取消其當年可享受的未發放的各類獎學金、資助和貸款,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離校前須一次性償還學校所有欠款。
(三)取消其當年獲得的榮譽稱号。
第二十二條 因違紀行為造成經濟損失者,由違紀當事責任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四章 處分程序和管理權限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确、定性準确、處分恰當。
第二十四條 處分程序及處分管理權限
(一)對學生處分,首先應由有關部門提出事實确鑿、證據充分的依據材料,主要包括:
1、違紀者本人的書面檢查和對所犯錯誤事實的交待材料。
2、個人或組織對違紀事實經過的證明材料。
3、對事實經過的調查材料。
4、若屬打架緻傷,需附醫院診斷證明,醫療費用證明等。
5、其他與違紀事實有關的材料。
(二)學生所在學院要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根據事實經過、證明材料等責成違紀學生寫出書面檢查材料,并由有關部門或學院讨論提出處理意見。
(三)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學生工作處或學生所在學院研究決定并做出處分決定書,學院處分決定書報學生工作處備案。
(四)記過、留校察看處分,學生工作處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決定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并由學生工作處做出處分決定書。
(五)開除學籍處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學校做出處分決定書。
(六)考試違紀以及遇有重大緊急情況的處分: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直接由學生工作處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做出處分決定;開除學籍處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七)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由各學院與違紀學生談話并如實填寫《學生違紀處理情況登記表》。
(八)處分決定書由學院直接送達被處分學生本人,填寫送達記錄由學生本人簽字,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生本人檔案。直接送達處分決定書有困難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達:
1、郵寄送達。2、公告送達。
(九)各學院要做好受處分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和善後處理工作,及時将處分情況通報學生家長。
(十)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在處分決定書送達後一周内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由學院會同保衛處、後勤等部門強制辦理。
第二十五條 處分申訴
(一)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做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三)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内蒙古自治區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四)從處分決定或複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視為對處分決定無異議,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同時廢止。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
2007年10月12日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生素質測評辦法
内科大發[2005]108号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調動廣大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的積極性,促進學生成才成長,提高綜合素質,為學生評估提供依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素質測評工作由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由輔導員、班主任、學生幹部、學生代表組成測評小組開展測評工作。
第三條 學生素質測評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平的原則。
第二章 學生素質測評
第四條 學生素質測評分學習成績測評和社會活動綜合測評兩部分。
第五條 學習成績測評按平均學習成績計算分值。
1、計算公式:平均學分績=Σ(課程成績×課程學分)/Σ課程學分
2、百分制下課程成績按實際分數計算。
3、五級記分制課程的優、良、中、及格、不及格成績,在計算學分績時分别折算成百分制的95、85、75、65、55分。
4、體育特招生和參加校體育隊訓練的學生成績,根據學生的實際得分情況分段計算,不同分值段采用不同的方法:學生課程實際得分在24分及以下、60分及以上的,按實際得分計算;實際得分在25-59分的,折算為60分計算。
5、本學期通過國家計算機等級2級、英語專業通過國家英語6級,分别追加一門次課程,每科按學分5.0、課程成績95分計算;通過國家計算機三級、英語專業通過國家英語八級分别追加一門次課程,每科按學分8.0、課程成績95分計算。
非英語專業英語四級、六級分數在426分以上,追加一門次課程、課程成績95分計算。追加課程學分對照實際得分按下表計算:
實際得分 |
四級追加學分 |
六級追加學分 |
426-496 |
3 |
6 |
497-567 |
4 |
7 |
568-638 |
5 |
8 |
639-710 |
6 |
9 |
6、平均學分績計算公式隻限于必修課、必選課。
第六條 社會活動綜合測評
(一)這裡的社會活動是指承擔學校工作、參加科技活動、文體活動、社會實踐活動以及見義勇為拾金不昧等行為。
(二)社會活動的基礎分值為60分,按測評規則加減分值後得出每個學生的測評分值。
(三)加分項目
1、承擔社會工作的學生幹部
等 級 分 值 |
一 級 |
二 級 |
三 級 |
四 級 |
五 級 |
獎勵分 |
8—10 |
6—8 |
4—6 |
2—4 |
0-2 |
注:一級:校團委委員,校學生聯合會正、副主席;
二級:校學生聯合會正、副部長,學院學生聯合會正、副主席,學生黨支部委員,團總支副書記,社團聯合會正、副主席;
三級:校學生聯合會幹部,學院團總支委員,學生聯合會正、副部長,社團各協會正、副會長,班長、團支書;
四級:學院學生聯合會幹部,團支部、班委委員;
五級:積極參加社會工作的學生幹部、信息員等。
多項任職者,按最高分加分,不再重複加分。
2、參加科技、體育、文藝活動和各類活動競賽獲獎加分
獲 獎 等 級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優秀獎 |
省部級以上 |
10 |
7 |
5 |
4 |
3 |
2 |
2 |
市、校級以上 |
7 |
5 |
4 |
3 |
2 |
1 |
1 |
學院級 |
5 |
4 |
3 |
2 |
1 |
1 |
1 |
說明:(1) 上述活動、競賽是指學院及以上部門組織的正規活動、競賽(以主辦單位正式文件為準)。社團或班級組織的活動不加分;
(2)參加4人以上的集體項目獲獎者,按獲獎等級降一級加分(最低1分),組織者另加3分。4人以下集體項目獲獎者按實際獲獎等級加分;
(3)在同類型活動、競賽中多項獲獎者可重複加分,但最高不超過15分。多次參加上述活動、競賽但未獲獎者加1分;
(4)體育比賽破記錄者在上述标準上另加3分,集體項目另加2分;
(5)科技活動、競賽的參與者加1分。
3、思想道德素質加分
(1)在思想道德素質方面受學院級表彰加3分;受校、市級表彰加5分;受省級表彰加7分;
(2)見義勇為、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等行為表現突出者,可酌情加1-7分;
(3)義務獻血一次加3分;兩次加6分;(非學校組織的獻血活動,需出具獻血證明、證書等有效證件)。
多項獲獎可重複加分,但最高不超過15分。
4、其它加分
(1)學院級以上宿舍評比獲獎者,每人一次加2分;
(2)在校報發表文章每篇加1-2分,最高不超過7分;
(3)在省部級以上刊物上發表論文每篇加7分;
(4)獲得專利或被采用的科技發明加20分;
(5)學生在寒暑假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加2分,社會實踐活動獲獎者比照思想道德素質獲獎等級加分。
(四)減分項目
1、受留校察看處分減10分,受記過處分減7分,受嚴重警告處分減5分,受警告處分減3分,受通報批評減2分;
2、在學院以上組織的衛生檢查中,衛生不合格的宿舍成員,每次每人減2分;
3、班級以上組織的義務勞動缺勤一次減5分;
4、班級以上組織的集體活動,無故缺勤一次減5分。
第七條 學院可對社會活動獎中加減分值的未列項目自主決定是否加減分值以及分值大小,但需報學工處審核備案。
第八條 參加社會活動的學生幹部需由各分管部門在學期初提供幹部名單,明确幹部級别、人數、學期末提供幹部考核情況,明确優、良、中、合格、基本合格等級。由學院在規定的分值範圍内确定分數,各分管部門不必指定具體分數。學生幹部評價比例:優10%、良25%、中30%、合格25%、基本合格10%。
第九條 測評分值分專業按年級排序。
第十條 測評工作每學期進行一次,在下學期前四周内将測評表報學生工作處。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從2005年9月起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解釋。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
2005年12月8日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生獎學金評定條例
内科大發[2005]110号
第一條 為鼓勵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引導學生積極參加社會活動,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提高大學生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獎學金評定要遵循公正客觀、公平合理、公開民主的原則。
第三條 凡我校注冊的全日制本、專科(高職)學生,均可參加本條例規定的獎學金評定。
第四條 獎學金的種類、等級、标準及控制比例
(一)學習優秀獎學金
一等獎學金:1000元/人年,控制在學生人數的5%内評定;
二等獎學金:700元/人年,控制在學生人數的10%内評定;
三等獎學金:500元/人年,控制在學生人數的10%内評定。
注:采礦專業的三等獎學金按學生人數的15%評定。
(二)社會活動獎學金:
一等獎學金:600元/人年,控制在學生人數的5%内評定;
二等獎學金:400元/人年,控制在學生人數的5%内評定;
三等獎學金:300元/人年,控制在學生人數的5%内評定。
第五條 學習優秀獎學金的評定辦法
(一)學習優秀獎學金是為鼓勵學生努力學習,給予學習成績優秀者的一項獎學金。
(二)學習優秀獎學金按學習成績測評的排序進行評定。
(三)必修課(含必修實踐環節)不及格者不能參加學習獎學金的評定。
第六條 社會活動獎學金的評定辦法
(一)社會活動獎學金是給予積極承擔社會工作,積極參加科技、文體活動,思想道德品質優秀及日常行為等方面表現突出者的一項綜合獎學金。
(二)社會活動獎學金按社會活動測評的排序進行評定。
第七條 學習優秀獎與社會活動獎可同時取得(重疊)。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或限定獎學金的評定:
(一)違犯國家法律,受到拘留以上處罰者,今後在校期間不予評定各種獎學金;
(二)受留校察看處分者,今後在校期間不予評定各種獎學金;
(三)受記過處分者,限定受處分的學期及受處分的下一個學期不予評定獎學金;
(四)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者,受處分的學期不予評定獎學金。
第九條 在獎學金總數不突破下發指标的情況下,各學院可根據自己的特點設立單項獎學金,評選辦法報學生工作處審核、備案。
第十條 學院可對社會活動獎中加減分值的未列項,自主決定是否加減分值以及分值大小,但需報學生工作處審核備案。
第十一條 學生獎學金的評定程序
(一)學院組織各班級進行學生素質測評;
(二)測評分值分專業按年級排序;
(三)根據排序結果由學院審查,初步選定獎學金獲得者名單并公示;
(四)确無疑義後,制表(一式二份)并連同“學生素質測評表”報學生工作處;
(五)學生工作處審核後報财務部門執行。
第十二條 非畢業班學生的獎學金,在下學期的前六周内評定;畢業班學生最後一學期的獎學金在 6 月20日前評定。
第十三條 國家助學獎學金、社會各類獎學金的評定見相應的評定辦法。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
2005年12月9日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畢業生、先進班集體評選條例
内科大發[2005]109号
為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培養優秀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樹立先進典型,鼓勵學生奮發向上,德、智、體諸方面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一、 評選推薦範圍和對象
1、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專科(高職)生及研究生,新生及新生班集體不參加入學當年的評選。
2、 優秀畢業生在當年應屆畢業生中評選。
二、評選推薦标準
(一) 三好學生
1、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科學發展觀;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遵守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安定團結和民族團結;作風正派、品德優良。
2、 學習目的明确、熱愛所學專業,學習勤奮,成績優秀,評選學年度獲得至少一次一等、一次二等學習獎學金。
3、 積極參加文體活動、科技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不斷提高創新意識和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團結同學,熱愛集體,熱愛勞動,在社會活動測評中排名占參評人數的前三分之一,且無扣分項。
4、 在校期間未曾受過行政或黨團組織警告以上處分。
(二) 優秀學生幹部
1、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科學發展觀;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遵守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安定團結和民族團結。
2、 積極、主動、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組織能力強,工作成績突出,在學生中能夠起到模範帶頭作用;積極參加文體活動、科技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不斷提高創新意識和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善于團結同學,熱愛集體,熱愛勞動;在社會活動測評中排名占參評人數的前五分之一,且無扣分項。
3、 熱愛所學專業,學習勤奮,能比較好地處理學習與工作的關系,評選學年度在學習成績素質測評中排名占參評人數的前三分之一,一學年内無不及格課程。
4、 在校期間未曾受過行政或黨團組織警告以上處分。
(三)優秀畢業生
1、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科學發展觀;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遵守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安定團結和民族團結;樹立正确的擇業觀。
2、 熱愛所學專業,專業知識紮實,學習成績優秀;參加CET-4考試成績達426分以上;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優秀;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強。
3、 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身體素質好,達到國家規定體育鍛煉标準;參加軍訓且軍訓成績合格;有一定的文學藝術修養。
4、 團結同學,熱愛集體,熱愛勞動;品德優秀,文明禮貌。
5、 在校期間至少獲得三次(研究生、專科生獲兩次)校級三好學生以上表彰。
(四)先進班集體
1、班級團支部、班委會核心作用強,班幹部認真負責,模範作用好,在同學中威信較高。
2、班級形成良好的班風和學風,能積極開展各種有益活動。
3、 全班同學遵紀守法,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無嚴重警告以上違紀現象發生。
4、 班級同學的CET-4考試合格率(426分以上)在同專業同年級的前1/3。
5、 每學期班級課程的重修門次不超過總門次的5%。
6、 評選先進班集體控制在全校班級總數的10%以内。
二、 評選推薦工作要求
1、 評選工作要在各學院黨總支和行政的領導下進行。
2、 堅持“民主”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3、 優秀畢業生的候選人提名須在所在班級充分醞釀,由各學院組織院系領導、輔導員、班主任、團總支、學生代表等人參加的評優會議民主評議産生;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的候選人要在評選學年度學生素質測評和獎學金的基礎上,由各學院組織的評優會議民主評議産生;申請先進班集體,必須寫出書面材料,由各院系組織的評優會議民主評議産生。
4、 各學院要對候選人進行審核并将候選人名單公示,做好評選的解釋教育工作。
5、 學生工作處代表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審核最終名單,報學校批準。
6、 優秀畢業生在每年六月份進行評選,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先進班集體在每年十到十一月份進行評選。
7、 對在見義勇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發明創造等方面事迹突出、影響重大的學生,可适當放寬智育、體育方面的評選條件,破格推薦為校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畢業生。
三、 本條例由學生工作處解釋。
四、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
2005年12月9日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 “十佳” 系列大學生評選辦法(試行)
内科大發[2008]21号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挖掘我校大學生中的先進典型,充分展示我校學生昂揚向上的青春風采,發揮先進典型群體的示範作用,激勵廣大學生積極進取、勤奮學習、開拓創新,樂于奉獻,進一步推動全校争先創優活動的開展,促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加強校風學風建設,特制定本評選辦法。
第一條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十佳”系列大學生分别設立 “十佳學習标兵”、“十佳創新标兵”、“十佳文明标兵”、“十佳自強标兵”、“十佳文體标兵”五個類别。
第二條 “十佳”系列大學生的參評對象為我校全日制在籍本、專科學生。
第三條 “十佳”系列大學生每年四月份評選一次。
第四條 學校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負責”十佳”系列大學生評選活動的組織和領導,校團委負責評選活動的具體事務,各學院根據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五條 “十佳”系列大學生的評選條件:
(一)基本條件
1、認真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進步、志存高遠、團結友愛、關心集體;
2、模範遵守校紀校規和大學生行為準則,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尊敬師長,誠實守信。
3、學習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奮刻苦,成績優良;積極參加素質拓展教育活動,具有較好的文化素養和實踐創新能力。
4、積極參加社會實踐、青年志願者服務及其它公益活動,并在活動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5、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質,人際關系和諧。
(二)具體條件
1、十佳學習标兵:①學習态度端正,在獲獎年度内各門功課成績優秀,在本專業名列前茅,參評學年綜合測評成績在前5%,曾獲得兩次一等獎學金或在省部級(含)以上的學習競賽中獲獎;② 不斷拓寬知識面,注重全面發展,具有較高的人文素質和科學素質;③非外語專業學生通過CET-4或CET-6考試,非計算機專業學生通過計算機二級(含)以上考試;④實驗、實習課程成績優良,有較強的科研和實踐創新能力。
2、十佳創新标兵:①在學術領域積極實踐,在自學能力、思維能力、研究能力和表達能力等方面表現出較強的創新意識、創新精神和創造能力;②大膽進行科研嘗試,積極參加校内外各級各類大學生課外科技競賽活動,如“挑戰杯”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創業計劃競賽、專業技能競賽、科研基金項目等;③有省部級(含)以上創新成果或取得國家發明專利、或在省部級(含)以上科技競賽活動中獲獎或公開發表學術論文(調研報告)并為第一作者;④參評學年綜合素質測評在前30%。
3、十佳文明标兵:①品德高尚,大力弘揚正氣,熱心公益事業,樂于助人有良好的服務意識和無私的奉獻精神,在校園精神文明建設或班級、團支部建設中率先垂範,有突出表現或做出過較大貢獻;②在校園文化活動中有突出表現,并在校級以上活動中獲獎;③積極參加義務獻血、抗洪救災、社區援助、社會實踐、希望工程、志願服務等公益活動,并有突出表現,或有見義勇為行為,體現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成果,事迹在校内外産生較大的社會影響;④參評學年綜合素質測評在前30%。
4、十佳自強标兵:①家庭經濟困難,月提供生活費低于200元,在壓力、挫折和困難面前表現出頑強的毅力,品行端正,樂觀向上,事迹典型者。②自強自立,生活儉樸,積極進取;③學習刻苦勤奮,成績優良或進步十分明顯,曾獲得獎助學金。
5、十佳“文體标兵”:積極參加校内外組織的各類文藝和體育活動,表現突出,取得省部級以上優異成績,為學校争得榮譽者。
第六條 “十佳”系列大學生評選程序
(一)“十佳”系列大學生的評選應在廣泛宣傳發動的基礎上進行,各學院可根據學院具體實際,依照本辦法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
(二)“十佳”系列大學生初評人選的産生可通過班級推薦和個人自薦兩種方式進行。
(三)學院依據評選條件對申報學生進行審核,通過評議或投票等方式确定候選人,并予以公示。
(四)填寫《内蒙古科技大學大學“十佳”大學生申報表》,并附相關事迹材料報送校團委組宣部。校團委審核彙總後提交校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評審。
第七條 學院初評各類别人選原則上不得超過學生總人數的1‰(學生數不足1000人的依1000人計,學生數在1000人以上的小數點後按四舍五入計)。
第八條“十佳”系列大學生的評選活動應與加強大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服務成人成才結合起來,要大力宣傳評選的意義,嚴格評選程序和評選條件,甯缺勿濫,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九條 學校對“十佳”系列大學生在“五四”表彰大會上予以表彰獎勵,各學院和有關部門應充分利用報紙、櫥窗、喜報、報告會等多種形式宣傳獲獎者先進事迹,以激勵全校學生奮發努力,争創一流。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共青團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委員會負責解釋。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
2008年3月26日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成果獎勵辦法(試行)
内科大發[2008]20号
為了深入開展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創新活動,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在學生中營造良好的學術氛圍,促進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特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對象
在校期間獲得本辦法所規定的各類課外學術科技成果的我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二、獎勵範圍及标準
(一)課外學術科技競賽
1、全國、内蒙古自治區“挑戰杯”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及創業計劃大賽、大學生數學建模等獲獎的項目,按下列标準給予獎勵:
級别 金額 等次 |
省部級 |
國家級 |
特等獎 |
3000元/項 |
8000元/項 |
一等獎/金獎 |
2000元/項 |
5000元/項 |
二等獎/銀獎 |
1500元/項 |
3000元/項 |
三等獎/銅獎 |
1000元/項 |
2000元/項 |
注:a.同一成果獲不同級别榮譽者,按其獲獎級别金額最高項計;
b.競賽成果獲獎單位須為澳门新浦新京娱乐;
2、參加其它由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舉辦的針對某一學科領域的國際級、國家級
或省部級大學生學術科技競賽獲獎的,可參照上述标準給予獎勵;參加由其它科技競賽委員會舉辦的針對某一學科領域的國際級、國家級或省部級大學生學術科技競賽獲獎的,由有關部門或各學院自主獎勵。
(二)學術論文(以正式發表為準)
1、在國内A類學術期刊上發表的學術論文、收錄在SCI、EI、ISTP三大索引的學術論文,每篇獎勵2000元;
2、在國内B類學術期刊上發表的學術論文,每篇獎勵1000元;
3、在公開出版的普通學術期刊上發表的學術論文,每篇獎勵300元。
注:(1)期刊級别的認定參照校科技處最新制定的“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國内A、B類學術期刊名錄”。
(2)論文必須以學生本人為第一作者。
(三)學術著作(以正式出版發行為準)
1、撰寫中文或英文版學術專著的,獎勵5000元/本;
2、翻譯或主編學術著作、編著文學藝術類作品的,獎勵3000元/本。
注:以上著作必須以學生本人為第一作者。
(四)專利(以授權為準)
1、發明專利,獎勵3000元/項。
2、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獎勵1000元/項。
注:專利必須以學生本人為第一作者。
(五)參加國際、國内大型學術會議
學生本人受到國際、國内大型學術會議組委會邀請參加學術會議的,經學生本人申請,學院審核,由學工處(團委)評定,酌情給予部分會務費獎勵。
(六)以上款項中未作規定,課外學術科技成果顯著,需要獎勵的,可由學生本人和其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學工處(團委)組織審核後給予獎勵。
三、獎金申請辦法
(一)申請時間
每年6月底、11月底前受理申請。
(二)申請程序
1、申報人和學院填寫《澳门新浦新京娱乐本專科學生課外學術科技成果登記表》,并提供相關獲獎證書、作品複印件和其他證明材料等,以學院為單位上報至校團委組宣部;
2、學工處(團委)組織評定,确定獎勵金額。
(三)本辦法所規定的學生課外學術科技成果獎金在學校學生獎學金中列支。
四、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其他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緻時,以本辦法為準。
五、本辦法由學工處(團委)負責解釋。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
2008年3月26日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管理辦法
内科大發[2007]100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正、公平、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國家和我校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關于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财[2007]8号)等文件精神,參照《内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管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澳门新浦新京娱乐正式注冊的本、專科(高職)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要嚴格工作制度,規範工作程序,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五條 學校成立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校長任組長,分管副校長任副組長,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全面領導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生工作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第六條 各學院成立以主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為組長、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學院專兼職輔導員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第七條 各學院以年級或專業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為組長,班主任、學生代表為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要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不少于年級(或專業)總人數的10%。認定工作組及評議小組成立後,成員名單要在全院範圍内公示,并報送學生工作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三章 認定依據
第八條 貧困類型分為特殊困難、困難和一般困難3檔。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數應不超過學生總數的28%,其中特困生人數不超過學生總數的5%、困難學生人數不超過學生總數的15%、一般困難學生人數不超過學生總數的8%。
第九條 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條件:
1、孤兒或烈士子女,其他親屬無資助能力者;
2、單親且家庭無固定收入;
3、兩個以上子女同時在高等學校就讀,家庭經濟不足以支付學費;
4、父母一方或雙方常年卧病,需長期住院治療;
5、父母沒有勞動能力,家庭經濟困難;
6、學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災害,學生本人突發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經濟承受能力者;
7、家庭所在地處國家級重點貧困縣,家庭無固定收入;或父母均下崗,家庭為民政部門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基本生活難以維持者;
8、本人在校期間每月最低生活費标準低于包頭市最低生活保障線(230元/月),平時生活節儉,完成學業确有經濟困難的學生;
9、家庭人口多,收入少,且親友無資助能力者;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者(除第一條)可定為困難或一般困難;符合第一條或符合上述兩個以上條件者可定為特困生。
第十條 以下情況不得界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1、月消費過高或經常在外大額就餐(酗酒、大吃大喝)、吸煙者;
2、平時有超過一般同學的高檔消費現象的(如穿名牌服裝、佩戴貴重金銀首飾、使用高檔化妝品、經常進出網吧、卡拉OK廳等娛樂場所、服滋補品等);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學生工作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院認定工作組、年級(或專業)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第十二條 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詳見附件1),并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已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需填寫《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詳見附件2);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隻提交《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不再提交《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
第十三條 每學年開學時,學生工作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布置啟動全校認定工作。各學院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學生填寫《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并負責收集《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和學校要求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交回的《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結合我校認定條件和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認真、實事求是地進行評議。确定本年級(或專業)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後,将《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報學院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 認定評議小組在進行民主評議時應着重考慮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第十六條 學院認定工作組要認真審核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後予以更正。
第十七條 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後,要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在全院範圍内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向本院認定工作組提出置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後3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對學院認定工作組的答複仍有異議,可向學生工作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複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接到複議提請後3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第十八條 學生工作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彙總、審核各學院審核通過的《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建立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第五章 認定後管理
第十九條 學校和學院每學年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複查,同時不定期地随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或将資助資金随意揮霍者,學校将取消其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并根據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如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發生顯著變化,要及時通知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做出調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學生工作處。
附件:1、《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
2、《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
2007年11月15日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内科大發[2007]100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管理我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學生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澳门新浦新京娱乐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和研究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餘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
第四條 我校勤工助學活動按照學有餘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争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五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勤工助學委員會,由校領導及校長辦公室、後勤服務總公司、教務處、人事處、圖書館、保衛處、學工處(團委)、科研處、财務處、學生會負責人組成。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有關勤工助學活動的重大事宜,負責日常工作的協調。委員會下設勤工助學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工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設專人負責組織、安排、管理勤工助學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學辦公室的職責
第七條 勤工助學辦公室在勤工助學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全校學生的勤工助學工作的指導和勤工助學基金的具體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 了解和掌握全校困難學生的基本情況,建立勤工助學檔案。
第九條 确定校内勤工助學崗位。積極協調校内有關職能部門,落實勤工助學活動場所及助學崗位,為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第十條 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學崗位,并納入學校管理。
第十一條 聯絡、組織 、安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并對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負責勤工助學年度計劃的制定,年終總結及研究分析工作。
第十二條 對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發放勞動報酬。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學的設置及管理
第十三條 崗位類型: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十四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
第十五條 需用勤工助學學生的部門,要事先提交任務書,注明項目、工作量、技術要求、要求人數、完成時間等,由勤工助學辦公室統一安排學生參加。
第十六條 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需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簽署意見,到勤工助學辦公室報名建檔。勤工助學辦公室對所有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進行注冊,建立個人檔案,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勤工助學活動歸學校勤工助學委員會統一領導,由勤工助學辦公室具體管理,其他單位和學生團體、個人不得擅自組織,禁止學生自辦勤工助學實體和在校内外從事經商活動。
第十八條 勤工助學崗位優先安排特困生。學校設定的勤工助學崗位,由學校勤工助學辦公室在全校特困生中公開選拔聘用。
第十九條 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出現下列行為,取消其勤工助學資格:
1、在勤工助學期間有違紀違規行為或學習成績較差者。
2、自食其力意識淡薄,等、靠、要思想嚴重,并在勤工助學過程中造成較壞影響者。
3、以工(商)代學,功利傾向嚴重,影響學業,并造成一定影響者。
4、把勤工助學所得用于不恰當消費者,有鋪張、浪費現象。
5、經考核三次不合格者。
第二十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學校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學校管理規定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必須由學校學生勤工助學辦公室統一組織管理,并注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
第二十二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校學生勤工助學辦公室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勤工助學委員會審核同意,學校學生勤工助學辦公室推薦适合用人單位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六章 勤工助學酬金标準及支付
第二十三條 校内固定崗位按月計酬。每月酬金以包頭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為計酬基準,實行浮動工資制,工資有基本工資和獎勵兩部分構成,考核不合格不發獎勵部分。
第二十四條 校内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按照工作量和工作性質制定标準。
第二十五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标準不應低于包頭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确定,并寫入聘用協議。
第二十六條 學生參與校内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生勤工助學辦公室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内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的50%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50%由學生勤工助學辦公室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第二十七條 學生的勤工助學工資發放後張榜公布,接受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廢止。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
2007年11月15日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關于校園文化環境管理的若幹規定
内科大發[2007]77号
校園文化環境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内容,是高校校風、教風、學風的外在表現,是衡量辦學思想、辦學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尺度。為加強校園文化的管理,優化校園育人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全校師生員工、全校各部門、各單位及其他到校内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條 校園文化管理要貫徹有利于校園文化的健康發展,有利于優良校風的形成,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育人環境,有利于校園精神文明建設的原則。
第三條 校園文化管理工作歸口于校團委管理,校團委依照本規定統籌規劃和安排,全面負責校園文化管理審批、管理和建設。
第四條 本規定所指校園文化管理主要包括:校園宣傳輿論陣地和文化活動設施、場地的管理,校園文化活動的管理,學生組織管理,校園環境秩序管理,學生第二課堂管理,校園文化市場管理,校園文化活動贊助管理等。
第五條 校園廣播、閱報欄、宣傳櫥窗、宣傳闆、條幅等都是學校的重要宣傳輿論陣地,是校園文化的重要内容,是學校形成良好輿論氛圍和正确導向的重要媒介,要堅持真實、客觀、公正的原則,确保宣傳輿論導向的正确性,充分發揮他們在學校精神文明建設中的引導、教育、傳播、塑造作用。
第六條 未經學校主管部門(校團委,以下同)批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内擅自安裝音響、廣播等設施,不得在校園内随意懸挂宣傳标語和設置宣傳标牌、宣傳闆、拱門等。
第七條 校内自辦發行涉及政治、社科等内容的報刊、書籍、簡報等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必須到學校主管部門登記,報學校黨委審批,并自覺接受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八條 告示、通知、啟事、廣告等,應當張貼在學校指定的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須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
第九條 校園文化活動是校園文化的重要栽體。校園内舉辦各種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等校園文化活動,必須有明确的舉辦單位、活動目的、活動内容。學校舉辦重大宣傳文化活動,由主管部門牽頭主辦。其他各單位,各部門組織和舉辦全校性的文化活動,必須事先報主管部門批準同意。
第十條 各單位舉辦的由本單位全體人員或大部分人員參加的文化、藝術、科技、體育類活動,應事先向單位同級黨組織和上級組織、單位報告,同級黨組織或上級組織、單位有權根據情況決定活動的舉行與否。
第十一條 學校不禁止各單位向社會拉取活動贊助,各單位向社會拉取活動贊助必須事先向學校主管部門報批,經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十二條 師生集體到校外參加或開展文化活動,或與校外單位聯辦文化活動,應事先報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凡聘請校外人員到校内從事人文社科講座,必須事先向主管部門登記,報學校黨委審批,同意後方可舉行,嚴禁錯誤觀點和言論在校園内散播。
第十四條 在校園内開設各種文化娛樂經營場所和從事文化商品經營活動,如電影、錄像、書刊、音像制品等播放、出租、出售,開設舞會、産品促銷會等,除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辦理相應手續外,必須具有明确的挂靠單位,經營負責人,同時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領取《澳门新浦新京娱乐校園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已開始經營者,應及時補辦手續,禁止無證營業。對無證經營者,保衛處、學工處(團委)應及時制止經營。
第十五條 外單位到我校從事臨時性文化商品經營活動,必須事先到學校主管部門申請批準,方可進行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各種文化娛樂活動場所都有義務随時接受學校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與檢查,嚴禁内容反動或夾雜色情、淫穢等格調低下、内容不健康的報刊、書籍、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等在校園出售傳播。
第十七條 凡我校學生組織,除接受本部門、單位同級黨團組織的領導和指導外,同時接受學校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指導。
第十八條 學生組織開展社會活動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和校紀校規,不得從事與本組織宗旨無關的活動。學校主管部門有權禁止違反法律和校紀校規的學生組織的社會活動。
第十九條 校園環境是校園文化的物質載體。嚴禁随地葉痰,亂丢煙頭,亂扔果皮、紙屑等;嚴禁在牆壁,電線杆,樹木上亂貼亂畫。學校主管部門要協同學校後勤部門制定出具體校園環境管理制度,切實搞好校園環境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良好的校園秩序是校園文化健康發展的重要标志。各單位都要積極努力,相互配合,共同維護和建立良好校園秩序。校内各種車輛應按指定位置停放,嚴禁在校門口和校園内擺設商業攤點(文化市場除外);嚴禁在校園内酗酒,賭博,打架鬥毆,聚衆喧嘩及其他幹擾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行為。保衛處要制定有關的具體制度,切實加強校園秩序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校團委是學校主管校園文化管理的職能部門,校團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強校園文化的管理,不斷促進校園文化環境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 2007年8月29日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生社團章程(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澳门新浦新京娱乐校園精神文明建設,規範學生社團的管理機制,增強學校學生社團組織的功能,推動學生社團向規範化、多元化、可持續發展,豐富和活躍學生的第二課堂,促進全校學生綜合素質的全面提高,依據國家教委《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有關學生社團的要求,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稱學生社團,是指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生自願組成,為實現成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社團章程開展活動的學生組織。
第三條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生社團的根本任務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在學校規章制度的約束下開展學術、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有利于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活動。同時學生社團活動應遵循既要發揚民主,又要加強紀律,既要活躍氣氛,又要保證秩序的原則,保證學生社團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學生社團的成立必須經相應的上級管理部門的批準,并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填寫《學生社團成立審批表》,申請成立。
第五條 各級學生社團隸屬于校團委管理,校團委作為全校各類社團的主管機關,對各類社團及其各項活動進行管理、指導、扶持和監督,并定期進行評估活動,對于校社團聯合會的各項職能工作學生社團享有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第六條 學生社團的會員應是取得澳门新浦新京娱乐正式學籍的在校研究生、本、專科(高職)生。各類學生社團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上應遵守本制度章程具體相關條例。
第二章社團的成立
第七條 學生社團共分為科技學術類、文娛類、體育類、實踐類四類社團,各類社團登記成立時,均需按照以上各類進行申請。一個社團隻能進行一類申請登記。學生社團分兩級管理,由校級社團和學院級社團兩級組成,校級社團由校團委直屬領導,學院級社團由學院團總支直屬領導。
第八條 社團發起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30名以上(含30名)的學生發起;
(二)有籌備組專門負責籌建事宜并确定負責人;
(三)有規範的名字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四)有比較固定的活動場所;
(五)有固定的社團指導老師、有固定的挂靠單位。
(六)有規範的章程。
學校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學生社團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
第九條 學生社團成立應履行如下手續:
(一)由社團發起人持所在學院團總支介紹信到校團委提交《學生社團成立審批表》,報校團委審核;未通過審核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原由。
(二)審查合格的學生社團,由社團發起人填寫《學生社團成立審批表》,一式五份(一份存校團委、一份存保衛處、一份存社團所在學院、一份存校社團聯合會、一份社團自留)。《學生社團成立審批表》經校團委批準後,社團予以成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審不予通過:
1、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團宗旨、活動範圍不符合本章程第三條規定的;
2、校内已經有相同性質或相近的學生社團,校團委經審核認為沒有必要成立;
3、發起人受過校紀校規處分的;
4、在申請籌備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五)經批準成立的社團應自批準之日起7日内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校宣布其社團成立。
第十條 批準成立的學生社團要進行學期注冊。
(一)批準成立的社團從登記成立之日起,每學期開學三周内均要向校團委申請注冊。注冊時社團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上一學期社團的活動情況總結;
2、上一學期社團财務結算報表及物品清單;
3、社團的一切變更情況;
4、社團本學期的主要活動計劃;
5、社團指導單位及指導老師的意見。
(二)上述材料經審查合格後,由社團負責人填寫《社團注冊表》,注冊蓋章後,《社團注冊表》由校社團聯合會保管。
(三)社團從批準成立注冊之日起,一個學期沒有申請注冊者,由校團委給予警告,連續兩個學期沒有申請注冊者,做自動解散處理。
(四)社團在完成學期注冊前不得招收新會員。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從本社團醞釀推薦,報經所在學院團總支及指導老師同意,由校團委認可産生。
1、學生社團負責人主要指社團社長、副社長。
2、學生社團負責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校規校紀。熱心于社團工作,樂于為同學服務。
(2)在我校正式注冊的學生,由所在學院團總支和指導教師簽字同意。
(3)未曾受到過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者。
第三章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 學生社團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在事由發生後的7日内向校社團聯合會申請登記、變更備案。學生社團修改章程,應當在7日内上報校團委核準。
第十三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向校團委申請注銷登記、注銷備案:
(一)未執行學生社團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被責令關閉或解散的;
(五)由于違反校紀校規及本章程等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四條 學生社團應當自提交清算結束之日起7日内向校團委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由社團負責人簽名、經會員大會通過的《注銷登記表》。校團委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該學生社團的印章。
第十五條 學生社團成立、注銷或者變更名稱、社團負責人,由校團委給予公告。
第四章學生社團管理和活動
第十六條 校社團聯合會負責下列監督管理工作:
(一)負責學生社團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和備案;
(二)對學生社團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學生社團違反社團管理規定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
第十七條 學生社團必須通過合法途徑獲得活動經費。學生社團必須向校團委報告活動經費的有關使用情況,并向全體社團成員公開。活動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活動,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生社團的資産,亦不得在社團成員中分配。
第十八條 學生社團應當在校團委規定的期限内按時注冊。
第十九條 學生社團不得私制公章。可以自備一個代表本社團的藝術圖章,但需報校團委批準并備案。
第二十條 學生社團舉辦校外各項活動,組織者應提前兩周向校團委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活動的目的、内容、人數、質量。校團委當提前三天做出許可與否的決定并通知組織者,逾期未通知則視為許可。校團委、在許可舉辦活動的同時,有權對活動的内容、地點、形式等方面提出修正意見,組織者應遵守執行。
第二十一條 學生社團可以創辦内部刊物及社團網站,但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其他相關規定。内部刊物及社團網站必須由校團委審核通過方可編印、發行。校團委有權對違反本章程規定的社團刊物及社團網站進行整改和停辦。
第五章學生社團的組織結構
第二十二條 學生社團會員大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
(二)審議批準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三)對社團變更、注銷等事項做出決定;
(四)根據需要修訂社團章程;
第二十四條 學生社團會員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一)在校期間曾經受到校紀校規處分的;
(二)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或注銷,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社團負責人。
第六章 學生社團成員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六條 我校學生有權按照任何一個社團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該社團。社團内部成員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七條 社團成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結構,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以及社團建設提出建議和質詢,促進社團的健康發展。
第二十八條 學生社團機構負責人損害到成員利益的,社團成員有權向校社團聯合會反映問題和事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學生社團成員應當接受社團的定期注冊。
第三十條 社團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按照章程擔任社團職務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 社團成員應當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
第七章學生社團的獎懲制度
第三十二條 校團委将對學生社團進行“星級社團”評定。學生社團的“星級社團”的評定細則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校團委對全校社團進行綜合評估,對優秀社團和負責人給予獎勵。
第三十四條 校團委将建立社團發展專項基金,主要用于扶持社團開展一些大型活動,推進社團發展,促進校園文化。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校團委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予以撤消登記:
(一)活動範圍與内容和社團宗旨、章程不符,不履行學校有關部門的各項規定和指導;
(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不按照規定辦理注冊登記、變更登記,不按規定定期進行年度檢查和注冊的;
(四)社團執行機構有違反國法校紀的行為;
(五)社團成員盜用社團名義進行活動;
(六)社團成員連續兩學期不足30人;
(七)社團在一學期内未進行活動或不足3次以上;
第三十六條 學生社團嚴重違反規定,對該社團負責人及其負有責任的成員,由校團委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對情節嚴重者,報請學校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學生社團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校社團聯合會封存《學生社團審批表》。學生社團被撤消登記的,由校社團聯合會收繳《學生社團審批表》。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團委。
第四十條 本章程适用于校級社團和學院級社團。
共青團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委員會
2007年5月25日
内蒙科技大學校園網絡安全管理條例
内科大校辦發[2004]6号
為了保護澳门新浦新京娱乐校園網絡系統的安全,促進學校計算機網絡的應用和發展,保證校園網絡的正常運行和網絡用戶的使用權益,制定本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條例所稱的校園網絡系統,是指由學校投資購買、由網絡中心負責維護和管理的校園網絡主、輔節點設備、配套的網絡線纜設施及網絡服務器等所構成的、為校園網絡應用服務的硬件設備和軟件的集成系統。
第二條 校園網系統的安全運行和系統設備管理維護工作由網絡中心負責,網絡中心可以委托相關單位指定人員代為管理子節點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網絡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裝、拆卸或改變網絡設備。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聯網計算機從事危害校園網及本地局域網服務器、工作站的活動,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權的(包括CERNET或其它互聯網在内的)服務器、工作站。
第二章 安全保護運行
第四條 除校園網負責單位,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試圖登陸進入校園網主、輔節點、服務器等設備進行修改、設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破壞網絡設施,這類行為将被視為對校園網安全運行的破壞行為。
第五條 校園網中對外發布信息的WWW服務器中的内容必須經主管部門和分管校領導審核,由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後,交網絡中心備案後,由網絡中心或分管部門對外發布信息。
第六條 校園網各類服務器中開設的帳戶和口令為個人用戶所擁有,網絡中心對用戶口令有保密義務,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這些信息。
第七條 網絡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種網絡設備或軟件技術從事用戶帳戶及口令的偵聽、盜用活動,此類活動被認為是對網絡用戶權益的侵犯。
第八條 校園内從事施工、建設,不得危害計算機網絡系統的安全。
第九條 嚴禁在校園網上使用來曆不明、引發病毒傳染的軟件;對于來曆不明的可能引起計算機感染病毒的軟件應使用公安部門推薦的殺毒軟件查、殺病毒。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校園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秘密的活動;不得查閱、制作、發布、複制和傳播有礙社會治安和有傷風化的信息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不得在校園網及其聯網計算機上錄閱傳送淫穢、色情資料;不得煽動國家分裂、破壞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煽動抗拒、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 故意散布謠言, 擾亂社會秩序;不得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人;不得宣揚封建迷信、邪教、淫穢、色情、暴力、兇殺、恐怖等。
第十一條 校園網及子網的系統軟件、應用軟件及信息數據要實施保密措施。信息資源保密等級可分為:(1)可向Internet公開的;(2)可對校内公開的;(3)可對本系(單位)公開的;(4)可對有關單位或個人公開的;(5)僅限于本單位内使用的;(6)僅限于個人使用的。
第十二條 對所有聯網計算機及上網人員要及時、準确登記備案。多人共用計算機上網的各級行政單位、教學業務單位上網計算機的使用要嚴格管理,部門負責人為網絡安全負責人。學校公共機房一律不準對社會開放,上網人員必須出示學生證、教師證,機房工作人員記錄上網人員身份和上下網時間、機号、機器IP地址。公共機房使用網絡的記錄要保持一年。
第十三條 網絡中心和相關負責單位必須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範,監控、封堵、清除網上有害信息。為了有效地防範網上非法活動,校園網要統一出口管理、統一用戶管理,進出校園網訪問信息的所有用戶必須使用網絡中心設立的代理服務器、Email服務器、BBS等。
第十四條 經網絡中心和學校相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服務器必須保持日志記錄功能,曆史記錄保持時間不得低于6個月。網絡中心要按照公安部門的要求規定,不定期地檢查各開通服務器的計算機日志。
第三章 違約責任與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第五條及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将向學校網絡中心分管領導及保衛部門報告,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将向公安部門報告,由個人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的偵聽、盜用行為一經查實,将提請學校給予行政處分,并在校園網上公布;對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本人加倍賠償受害人損失,關閉其擁有的各類服務帳号;行為惡劣、影響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損失的,将向公安部門報案。
第二十條 故意傳播或制造計算機病毒,造成危害校園網系統安全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
200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