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正、公平、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國家和我校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關于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财[2007]8号)等文件精神,參照《内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管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澳门新浦新京娱乐正式注冊的本、專科(高職)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要嚴格工作制度,規範工作程序,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五條 學校成立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校長任組長,分管副校長任副組長,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全面領導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生工作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第六條 各學院成立以主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為組長、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學院專兼職輔導員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第七條 各學院以年級或專業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為組長,班主任、學生代表為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要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不少于年級(或專業)總人數的10%。認定工作組及評議小組成立後,成員名單要在全院範圍内公示,并報送學生工作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三章 認定依據
第八條 貧困類型分為特殊困難、困難和一般困難3檔。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數應不超過學生總數的28%,其中特困生人數不超過學生總數的5%、困難學生人數不超過學生總數的15%、一般困難學生人數不超過學生總數的8%。
第九條 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條件:
1、 孤兒或烈士子女,其他親屬無資助能力者;
2、 單親且家庭無固定收入;
3、 兩個以上子女同時在高等學校就讀,家庭經濟不足以支付學費;
4、 父母一方或雙方常年卧病,需長期住院治療;
5、 父母沒有勞動能力,家庭經濟困難;
6、 學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災害,學生本人突發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經濟承受能力者;
7、 家庭所在地處國家級重點貧困縣,家庭無固定收入;或父母均下崗,家庭為民政部門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基本生活難以維持者;
8、 本人在校期間每月最低生活費标準低于包頭市最低生活保障線(230元/月),平時生活節儉,完成學業确有經濟困難的學生;
9、 家庭人口多,收入少,且親友無資助能力者;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者(除第一條)可定為困難或一般困難;符合第一條或符合上述兩個以上條件者可定為特困生。
第十條 以下情況不得界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1、月消費過高或經常在外大額就餐(酗酒、大吃大喝)、吸煙者;
2、平時有超過一般同學的高檔消費現象的(如穿名牌服裝、佩戴貴重金銀首飾、使用高檔化妝品、經常進出網吧、卡拉OK廳等娛樂場所、服滋補品等);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學生工作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院認定工作組、年級(或專業)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第十二條 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詳見附件1),并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已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需填寫《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詳見附件2);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隻提交《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不再提交《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第十三條 每學年開學時,學生工作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布置啟動全校認定工作。各學院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學生填寫《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并負責收集《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和學校要求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交回的《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結合我校認定條件和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認真、實事求是地進行評議。确定本年級(或專業)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後,将《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報學院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 認定評議小組在進行民主評議時應着重考慮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第十六條 學院認定工作組要認真審核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後予以更正。
第十七條 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後,要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在全院範圍内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向本院認定工作組提出置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後3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對學院認定工作組的答複仍有異議,可向學生工作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複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接到複議提請後3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第十八條 學生工作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彙總、審核各學院審核通過的《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建立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第五章 認定後管理
第十九條 學校和學院每學年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複查,同時不定期地随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或将資助資金随意揮霍者,學校将取消其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并根據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如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發生顯著變化,要及時通知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做出調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學生工作處。
附件:1.《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2.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澳门新浦新京娱乐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