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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學生處分解除工作細則

發布日期:2019-08-27    點擊:

根據《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生違紀處分解除暫行辦法》(内科大發[2017]123号)文件精神,現就本學期開展違紀學生處分解除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對象

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解除處分的範圍,且考察期已滿的違紀學生(受到警告和嚴重警告處分自受處分之日起至少6個月為考察期,受到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自受處分之日起至少12個月為考察期)。

二、申請條件

詳見《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生違紀處分解除暫行辦法》第三條之規定。

三、工作程序

1.受處分學生于考核期滿後,向所在學院提出解除處分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學院分管領導組織班主任、輔導員等進行審核、評議,形成評議意見;

3.對于警告及嚴重警告處分的解除事宜,學院召開黨政聯席會議或學生工作專門會議,就評議意見進行讨論,并決定是否解除處分。對于解除處分的,形成解除處分學院意見,報學生工作部備案;

4.對于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解除事宜,學院召開黨政聯席會議或學生工作專門會議,就評議意見進行讨論,形成解除處分學院意見,報學生工作部審核,并附上《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學生解除處分申請審批表》(附件1)、處分前後學生學習綜合測評表、考察期間思想彙報及其他相應材料,集中報學工部複審,學生工作部報學校主管領導審批。

四、相關要求

(一)各學院要及時通知本學院違紀學生了解本次工作相關事宜,組織學生學習相關規定,并認真審查違紀學生是否符合解除條件;

(二)各學院要借此工作認真了解本學院違紀學生思想狀況,加強違紀學生管理,有針對性地選取典型事例開展違紀學生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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